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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銀行一客戶經理挪用公款18萬 悔罪退款獲緩刑


農業銀行一客戶經理挪用公款18萬

和訊網消息 5月8日,

吉林省扶餘市人民法院公佈吳某某挪用公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農業銀行一支行客戶經理挪用18萬元公款,歸個人使用兩年。案發後,歸還挪用的公款,一審被判處緩刑。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吳某某,吉林省扶餘市人,住扶餘市。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經扶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經扶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6年5月7日被取保候審於居住地。

經本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

時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餘站前支行客戶經理的被告人吳某某為扶余市得勝鎮前陽村村民潘某某、李某甲、劉某甲、李某乙、林某某、劉某乙等六人辦理了農戶三戶聯保貸款,每人貸款三萬元,貸款使用期限三年,每年償還一次本息。2013年3月19日,潘某某等六人還清了第一年的貸款本息後,被告人吳某某以沒指標不再為潘某某等六人發放聯保貸款為由,
收回潘某某等六人的聯保貸款專用惠農卡,將潘某某等六戶聯保貸款共計18萬元擅自挪用歸個人使用兩年。

起訴前,農戶聯保貸款本息已全部還清。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身為國有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客戶資金18萬元歸個人使用兩年,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挪用的公款已歸還,具有悔罪表現,

又系初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吳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