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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說法」文明街拍切莫以正義之名侵權

XX新聞網站舉辦文明街拍活動,有獎鼓勵參加者用手機拍攝身邊不文明行為,

在網站專欄曝光。陳老師愛好街拍,為人正直,積極參加此活動。志明和春嬌是一對兒熱戀中的情侶,有一天二人在公園內大尺度激情擁吻,正巧被路過的陳老師看見並拍下數張照片。XX新聞網收到陳老師投稿,雙方經探討一致認為志明、春嬌的行為非常不文明,有傷風化,有必要曝光警示社會。

照片發佈後,XX新聞網點擊率暴增,志明春嬌頓時火了,

走到哪兒都有人議論。二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間接影響,後將陳老師及XX新聞網訴至法院,稱名譽權受到侵害,主張共同被告賠償他們1萬元精神損失,刪除照片並聲明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老師拍攝原告親密行為,在未做打碼處理的情況下上傳至網路,致使原告生活受到負面影響,人格尊嚴遭受侵害,社會評價確實有所降低。原告承受心理壓力,情緒波動較大,有一定精神損害。

XX新聞網明知發佈照片會侵害原告人格利益,不加阻止且不做修改,未盡到新聞行業從業人員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的造成具有過錯,屬共同侵權。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考慮原告二人在公共場合不當行為本身過錯,判決原告刪除照片資料,於YY日報上書面道歉,

消除影響,賠償3000元。

曝光不文明行為出發點是好的,人人都有行使輿論監督權的自由,但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反而容易成為侵權者。不文明的既然是行為,就應當就事論事,佔領道德高地發號施令攻訐他人人格也高尚不到哪兒去。

街拍雖好,不妨打碼,且拍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