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師說法」文明街拍切莫以正義之名侵權
XX新聞網站舉辦文明街拍活動,有獎鼓勵參加者用手機拍攝身邊不文明行為,
照片發佈後,XX新聞網點擊率暴增,志明春嬌頓時火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老師拍攝原告親密行為,在未做打碼處理的情況下上傳至網路,致使原告生活受到負面影響,人格尊嚴遭受侵害,社會評價確實有所降低。原告承受心理壓力,情緒波動較大,有一定精神損害。
XX新聞網明知發佈照片會侵害原告人格利益,不加阻止且不做修改,未盡到新聞行業從業人員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的造成具有過錯,屬共同侵權。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考慮原告二人在公共場合不當行為本身過錯,判決原告刪除照片資料,於YY日報上書面道歉,
曝光不文明行為出發點是好的,人人都有行使輿論監督權的自由,但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反而容易成為侵權者。不文明的既然是行為,就應當就事論事,佔領道德高地發號施令攻訐他人人格也高尚不到哪兒去。
街拍雖好,不妨打碼,且拍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