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師說法:於歡案 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3月26日,一個普通的週末,對於山東聊城的於歡母子來說則是一個不平凡的日子。“辱母殺人案”在網路上引發廣泛關注,一時間圍繞判決是否公允輿論沸騰,于歡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成為案件爭議焦點。
正當防衛是一種有犯罪外殼但無犯罪內核的行為,罪與非罪之間差了一個社會危害性。立法目的在於鼓勵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時有底氣抗爭。構成正當防衛者客觀上阻卻刑責,而防衛過當應享減免。
正當防衛的條件
1、現實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
不法:行為客觀上違法的,包括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
侵害:人為的創造危險,侵害個人、公共利益的行為,對自然災害不能防衛
2、僅能針對侵害者本人
3、防衛人主觀上有防衛意識
認識到侵害正在發生,且具有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
4、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可,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超過要保護的利益就是防衛過當,需要對之負責
案例分析
1、本案中的“不法侵害”是?
是非法討債過程中的非法拘禁、侮辱
2、這種侵害是否緊迫?
一審判決認定缺乏緊迫性,理由是“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於歡母子“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
長達5個小時的拘禁和污辱,母子倆的人身自由、人格權持續地遭受侵害。在員警出警離開時,雙方衝突達到頂點。於歡沒有得到公權力的保護和救濟,
緊迫性,當以常人的大眾的眼光看,要還原當場當時當事人。《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正當防衛,如果進一步縮小解釋,將防衛緊迫性限制于生命權健康權,這樣對當事人是否顯得嚴苛?
以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和證人證言為材料,
3、本案量刑是否適當?
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是否定正當防衛的情況下的量刑結果。如果二審認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前提下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本案應當減輕處罰,
定罪量刑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部分自媒體借勢炒作,只講情義道德不顧法律邏輯,以情代法呼求改判孝子無罪。輿論不應也不能干涉司法獨立,否則將是對法治最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