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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說法:於歡案 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3月26日,一個普通的週末,對於山東聊城的於歡母子來說則是一個不平凡的日子。“辱母殺人案”在網路上引發廣泛關注,一時間圍繞判決是否公允輿論沸騰,于歡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成為案件爭議焦點。

正當防衛是一種有犯罪外殼但無犯罪內核的行為,罪與非罪之間差了一個社會危害性。立法目的在於鼓勵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時有底氣抗爭。構成正當防衛者客觀上阻卻刑責,而防衛過當應享減免。

正當防衛的條件

1、現實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

不法:行為客觀上違法的,包括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

侵害:人為的創造危險,侵害個人、公共利益的行為,對自然災害不能防衛

2、僅能針對侵害者本人

3、防衛人主觀上有防衛意識

認識到侵害正在發生,且具有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

4、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可,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超過要保護的利益就是防衛過當,需要對之負責

案例分析

1、本案中的“不法侵害”是?

是非法討債過程中的非法拘禁、侮辱

2、這種侵害是否緊迫?

一審判決認定缺乏緊迫性,理由是“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於歡母子“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

長達5個小時的拘禁和污辱,母子倆的人身自由、人格權持續地遭受侵害。在員警出警離開時,雙方衝突達到頂點。於歡沒有得到公權力的保護和救濟,

在員警出門的短暫時間裡,這種最後希望的幻滅導致的絕望感使他催生了破釜沉舟同歸於盡的悲劇式自救。

緊迫性,當以常人的大眾的眼光看,要還原當場當時當事人。《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正當防衛,如果進一步縮小解釋,將防衛緊迫性限制于生命權健康權,這樣對當事人是否顯得嚴苛?

以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和證人證言為材料,

我們不難看出,於歡不暴力反抗就無法破除拘禁和污辱的困境。再加上警方離開這一催化劑,討債者雖無武器但人多勢眾,阻止於歡逃出去追員警。此種情景下,我認為於歡的反擊行為符合緊迫性下的正當防衛。

3、本案量刑是否適當?

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是否定正當防衛的情況下的量刑結果。如果二審認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前提下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本案應當減輕處罰,

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定罪量刑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部分自媒體借勢炒作,只講情義道德不顧法律邏輯,以情代法呼求改判孝子無罪。輿論不應也不能干涉司法獨立,否則將是對法治最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