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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師說法:餵食流浪貓也能惹上官司 誰該為愛心買單?

小林是一位年輕女白領,上班時接到當地基層法院電話通知,

自己被起訴了。原來自己常投喂的流浪貓刮花了王先生的寶馬車。愛貓人士小林對社區附近的流浪貓關愛有加,隔三差五地在下班後給幾隻貓餵食。刮花寶馬車漆皮的是最淘氣的歡歡,也是眾貓裡小林最喜歡的一隻。

驚慌失措的小林感到不公平,路過餵食的人不光她一個,而且不是自己的寵物怎麼也能被告?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大眾認為只有家養寵物侵權主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常見情形如主人沒有使用牽引繩,遛狗時狗狗咬傷他人,其實不然,重點在於“飼養”而非所有。

偶爾路過,愛心發作給流浪小動物餵食算飼養嗎?不算。飼養需考慮時間頻率、動物活動範圍、人與動物親密關係等。

一兩次投餵食物只是“飼”,“養”在動物、人之間產生一種長期互相親密的依賴關係。

小林需要負責的邏輯在於,餵食行為提供給流浪貓生存的條件,讓歡歡由不羈放縱愛自由轉變為心有牽掛不勞而獲的半流浪貓。別看它乖巧軟萌,骨子裡的野性一旦釋放照樣生猛危險。小林放大了這種危險在社區發生的可能性,對貓的佔有和控制導致她有義務防止危險的發生。

原告王先生向小林索賠2萬元,至少要證明小林飼養的歡歡造成損害。為此他出示的證據有:社區監控拍攝到的歡歡在寶馬車上磨爪畫面、保安和業主對小林經常喂貓逗貓的證人證言。證據確鑿,法院判決小林賠償王先生1萬元。

你來我往的針鋒相對和唇槍舌戰中,二人萌生好感,墜入愛河不可自拔。一年後結為夫妻,婚禮當天賓朋滿座,歡歡作證婚人。

緣,妙不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