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隱瞞患有“乙肝”的婚姻有效嗎
我與鄒某經同事介紹認識,後確立了戀愛關係,並於2004年結婚。婚後,考慮到年齡已經不小了,我便和鄒某商量要個孩子,但鄒某卻以我身體太虛,暫時不宜生小孩為由予以拒絕。
現在,我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不知道是否可以?
律師專線解答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但是,這並不是說所有的自由婚姻都不受法律限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合法有效的婚姻應當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
實際上,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到底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實踐中,自從2003年,我國《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以來, 患乙肝已不再是結婚登記的絕對限制條件。即使一方患有乙肝,甚至雙方患有乙肝,
結合您的情況來看,鄒某婚前向您隱瞞了患有乙型肝炎的病情,欺騙您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了與其結婚的決定,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於當事人未能正確認識乙肝患者是否不能結婚以及隱瞞該病情結婚後的法律後果等問題。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確定哪些屬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的是我 國《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概括起來說,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
書名:婚姻家庭維權自助手冊
作者:王衛國
出 版 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定價:¥26.00
概括起來說,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書名:婚姻家庭維權自助手冊
作者:王衛國
出 版 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定價:¥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