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嬰兒出生才被確診患有唐氏綜合症,家人以嬰兒名義起訴醫院被駁回
小茵今年4歲,因患有唐氏綜合症,自出生後就飽受先天疾病及後遺症的痛苦,
小茵及其家人認為,母親張女士在懷孕期間主動向醫院提出進行中期唐氏篩查,但由於產科醫生認為沒有檢查的必要,導致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於是,小茵一家以小茵的名義狀告其出生的醫院,要求該醫院賠償費用25萬餘元。
經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了小茵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是:鑒定意見書雖認定醫院存在告知不足的過錯,
基本案情
小茵:醫生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損害
2013年3月,小茵的母親張女士懷孕到東莞某醫院產檢,後多次到醫院複查,其中孕早期唐氏綜合症血清學三聯篩查的報告結果提示為“低風險,建議動態觀察”。
2013年10月,張女士因不規律下腹痛7小時入住醫院待產,
、、小茵的代理人訴稱,2013年6月,小茵母親張女士按照產前檢查的指引,孕18周時前往醫院檢查,並向產科醫生主動提出進行中期唐氏篩查,但醫生以早期唐氏篩查為低風險為由排除了中期唐氏篩查的必要性。
小茵認為,醫生疏忽大意、不負責任及不專業,沒有按照《孕期保健指南》進行健康教育和指導,
醫院:對方先天疾病和缺陷非醫院造成
醫院辯稱,首先小茵的訴訟主體不適,
同時,醫院表示,對於賠償產檢及住院費用,在此過程中,醫院並不存在診療過錯。先天性心臟病的醫療費用是小茵自身疾病所致,言語治療評估費及後續治療費,也非醫院的診療過錯造成。至於精神損失費,
法院:診療行為和患病無因果關係
小茵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經法院委託,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醫院在張女士孕期的唐氏綜合症篩查中,未行妊娠中期唐氏綜合症篩查及對不同篩查方式的醫學意義進行告知,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張女士分娩出唐氏綜合症患兒的不良後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係,屬於輕微因素,參與度為10%-20%為宜”。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生為小茵母親張女士進行產檢,其診療對象是張女士而非小茵,此時小茵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小茵是否出生,是小茵父母行使選擇權進行選擇的結果,小茵出生本身並非小茵本人遭受的損失。
鑒定意見書雖認定醫院存在告知不足的過錯,但並未認定醫院的診療行為與小茵患唐氏綜合症及其併發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小茵作為原告要求醫院賠償沒有依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茵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法
嬰兒父母的生育知情權確被侵犯
本案是典型的不當出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醫療機構在孕檢階段存在過錯導致孕婦未能及時發現胎兒存在先天性疾病,錯過對胎兒是否進行孕產的選擇,繼而導致胎兒分娩,實際上醫療機構侵犯的是父母的生育知情選擇權,而非子女的生命健康權,故此類糾紛應當由父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而非以嬰兒作為原告。
名詞解釋
唐氏綜合症
唐氏綜合症即21-三體綜合症,又稱先天愚型或Down綜合症,是由染色體異常(多了一條21號染色體)而導致的疾病。
60%患兒在胎內早期即流產,存活者有明顯的智慧落後、特殊面容、生長發育障礙和多發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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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張女士分娩出唐氏綜合症患兒的不良後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係,屬於輕微因素,參與度為10%-20%為宜”。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生為小茵母親張女士進行產檢,其診療對象是張女士而非小茵,此時小茵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小茵是否出生,是小茵父母行使選擇權進行選擇的結果,小茵出生本身並非小茵本人遭受的損失。
鑒定意見書雖認定醫院存在告知不足的過錯,但並未認定醫院的診療行為與小茵患唐氏綜合症及其併發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小茵作為原告要求醫院賠償沒有依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茵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法
嬰兒父母的生育知情權確被侵犯
本案是典型的不當出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醫療機構在孕檢階段存在過錯導致孕婦未能及時發現胎兒存在先天性疾病,錯過對胎兒是否進行孕產的選擇,繼而導致胎兒分娩,實際上醫療機構侵犯的是父母的生育知情選擇權,而非子女的生命健康權,故此類糾紛應當由父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而非以嬰兒作為原告。
名詞解釋
唐氏綜合症
唐氏綜合症即21-三體綜合症,又稱先天愚型或Down綜合症,是由染色體異常(多了一條21號染色體)而導致的疾病。
60%患兒在胎內早期即流產,存活者有明顯的智慧落後、特殊面容、生長發育障礙和多發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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