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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護士為賺3.6萬元快遞運毒,以探親名義從成都來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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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報訊一個快遞包從四川發到新疆,

物品資訊是衣服,而包裹打開後,衣服口袋裡竟裝了1公斤多的海☆禁☆洛☆禁☆因。來取快遞的莫某是一名女護士,為了3.6萬元的運毒報酬從老家趕到石河子142團,被抓獲後她連忙解釋:“我來新疆是為了探望在監獄服刑的父親,不知道包裹裡有毒☆禁☆品。”

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涉案毒☆禁☆品海☆禁☆洛☆禁☆因數量達1060克,莫某犯運輸毒☆禁☆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90後“白衣天使”快遞運毒

莫某是一名“90後”,出生於1994年,在四川省西昌市一家私人醫院當護士。這個眾人眼中的“白衣天使”,為了3.6萬元的報酬,最終淪落為毒販。

2016年10月13日,莫某的手機響了,看到是“英”的來電,她知道又有“生意”了。莫某說:“她讓我到新疆石河子142團取一個快遞,包裹裡有3塊海☆禁☆洛☆禁☆因,我拿到後交給當地的接貨人,共有3.6萬元的報酬,問我願不願意去,我同意了。”

莫某回憶,

當日晚7時許,“英”來到莫某的住處,拿來一張手機SIM卡和一張快遞回執單,“快遞單上的寄件人是盧某,從四川西昌郵寄給新疆石河子142團,取件人是陳某,物品信息是衣服,兩件羽絨服。”

快遞13號先寄出,莫某15日坐飛機從成都到了烏魯木齊,住在烏魯木齊火車南站附近的賓館,18日她接到了快遞員的電話,便到客運站坐了到石河子142團的大巴車,“在車上,‘英’發來收貨人的電話號碼,我拿到貨後再給下家打電話。

到了快遞點,莫某報了取件人陳某的姓名和電話後,快遞員給了她一個郵包。正當莫某迫不及待地拆包裹時,被“守株待兔”的民警抓了個正著。戴上手銬的莫某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連忙擺手解釋:“我來新疆是為了探望在監獄服刑的父親,不是毒販。”

公訴機關資料顯示,警方在包裹中的綠色羽絨服兩側口袋,搜出1塊毒☆禁☆品海☆禁☆洛☆禁☆因;在1件黑色棉衣的左側口袋內搜出1塊毒☆禁☆品海☆禁☆洛☆禁☆因,

一共3塊。經鑒定,上述塊狀物3塊均含有海☆禁☆洛☆禁☆因成分,淨重1060克,含量為28.42%。

2016年10月19日,公安機關對莫某進行尿液檢測,結果呈陰性,莫某因涉嫌販毒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為父還債走上販毒不歸路

經過調查,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莫某犯運輸毒☆禁☆品罪,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5月17日,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

“英”是何許人也?3.6萬元的報酬值得冒險嗎?在庭審上,

莫某回憶,倆人通過朋友認識,“我爸爸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徒刑10年,現在烏蘇監獄服刑,我家要給被害人家屬賠償,但家裡實在沒錢。‘英’讓我幫忙取有毒☆禁☆品的快遞包裹,我看報酬豐厚,就答應了。”

幫忙取貨,就能輕鬆獲得幾萬元的報酬,這讓缺錢的莫某多次往返于四川和新疆兩地。而在庭審上,她不承認自己販毒的事實:“我只承認非法持有毒☆禁☆品,不承認運輸毒☆禁☆品”;並且對每一次的行蹤解釋都是:“來新疆探望服刑的父親”。

庭審資料中,新疆晨報記者發現公訴機關調查了莫某的飛行記錄、乘車記錄、住宿記錄及登機牌、公路汽車票,2016年6、7月往返於烏魯木齊與西昌,2016年9月、10月曾往返于四川和新疆兩地。

連某是石河子142團一家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他辨認,莫某曾在去年9月13日、10月18日兩次在店裡取走郵包。連某說:“有一次她早晨9點就來了店裡,報了名字和電話,我讓她寫名字和身份證號碼,但她拿上貨就直接走了。還有一次她穿著紫紅色大衣,長頭髮,戴了口罩,打扮得遮遮掩掩。”

犯運輸毒☆禁☆品罪 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審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莫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寄遞的物品中藏匿有毒☆禁☆品,隨身攜帶接收涉案郵包的快遞單,乘坐飛機從成都市中轉本市至石河子農八師142團接收該郵包的行為,構成運輸毒☆禁☆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莫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禁☆片一千克以上、海☆禁☆洛☆禁☆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禁☆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莫某犯運輸毒☆禁☆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在案的毒☆禁☆品海☆禁☆洛☆禁☆因1060克、隨案移送的手機2部均依法予以沒收。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不承認運輸毒☆禁☆品”;並且對每一次的行蹤解釋都是:“來新疆探望服刑的父親”。

庭審資料中,新疆晨報記者發現公訴機關調查了莫某的飛行記錄、乘車記錄、住宿記錄及登機牌、公路汽車票,2016年6、7月往返於烏魯木齊與西昌,2016年9月、10月曾往返于四川和新疆兩地。

連某是石河子142團一家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他辨認,莫某曾在去年9月13日、10月18日兩次在店裡取走郵包。連某說:“有一次她早晨9點就來了店裡,報了名字和電話,我讓她寫名字和身份證號碼,但她拿上貨就直接走了。還有一次她穿著紫紅色大衣,長頭髮,戴了口罩,打扮得遮遮掩掩。”

犯運輸毒☆禁☆品罪 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審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莫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寄遞的物品中藏匿有毒☆禁☆品,隨身攜帶接收涉案郵包的快遞單,乘坐飛機從成都市中轉本市至石河子農八師142團接收該郵包的行為,構成運輸毒☆禁☆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莫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禁☆片一千克以上、海☆禁☆洛☆禁☆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禁☆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莫某犯運輸毒☆禁☆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在案的毒☆禁☆品海☆禁☆洛☆禁☆因1060克、隨案移送的手機2部均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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