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耍賴,到期不簽無固定合同,怎麼辦?|職場十問④
在單位工作長達9年,優秀員工突然一夜之間變成嚴重違紀員工,並且僅僅是因為偶爾遲到,以及所謂的未及時完成領導佈置的工作,要解除這位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樣的事情還竟然出現在我們大魔都,
在浦東新區打工的小蘇近來為單位不與他簽無固定期合同苦惱不已。
此話怎講?
原來小蘇2008年5月到該公司打工,第一次簽了2年勞動合同。
見到這份長達近千字的書面通知,小蘇備感委屈,其中羅列了他遲到、沒能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等所謂的“罪狀”,而且單位明確表示,將按法律規定對他進行適當補償。之後他諮詢過相關機構,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告訴小蘇,如果單位願意補償,那小蘇只能自認倒楣。
事實真的像這些機構說的那樣麼?
小蘇真的只能自認倒楣麼?勞動法專家談育明認為,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單位與小蘇解除勞動合同,意在不與小蘇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時候,單位都應該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除非,員工自己提出來要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很顯然,為了不與小蘇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單位羅列了所謂的違規、違紀事實,以及未按時完成領導交辦工作等問題,但首先要確定違紀事實,然後還要確定這些情況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法》對解除合同有明確的規定,比如: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單位自說自話羅列“罪狀”,“拉到籃裡都是菜”的做法肯定是沒有道理的。 小蘇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述,要求與單位繼續保持勞動關係。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單位自說自話羅列“罪狀”,“拉到籃裡都是菜”的做法肯定是沒有道理的。 小蘇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述,要求與單位繼續保持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