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將以案釋法融入檢察辦案每一個環節
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
檢察官辦案釋法、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有何區別?
《規定》明確指出,
“檢察官辦案釋法的物件具有特定性,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更多地帶有普法性質,其物件具有不特定性,在釋法案件的選擇上也有所差異。”線傑解釋說。
據介紹,與辦案釋法相比,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更加突出其釋法方式的多樣性。向訴訟參與人辦案釋法,《規定》明確了書面、口頭及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線傑特別指出,在當前新媒體蓬勃發展、社會傳播媒介呈現多元化的背景下,檢察機關充分利用“互聯網+”資源優勢,更加主動地拓寬服務管道,創新檢察官以案釋法的方式方法。例如,可以依託檢察機關“兩微一端”新媒體矩陣,推送有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參考。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新媒體宣傳、完善未成年人觀護體系,
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如何選擇釋法方式?
“檢察官進行辦案釋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採取何種方式。線傑指出。
據介紹,採取口頭方式釋法,是指在案件辦理中或者案件辦結後,檢察官約談釋法物件進行釋法說理並做好工作記錄。線傑認為,口頭方式的特點是比較靈活、便捷,而且通過檢察官與訴訟參與人面對面直接對話,有利於增強溝通交流效果。
“在司法辦案的一些關鍵環節、時段,對於某些重大複雜敏感而且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高度關注的問題,如果只採取口頭釋法說理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就應當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說理。”線傑進一步指出,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既可以在相關檢察法律文書中直接進行敘述式說理,也可以增加附頁或者另行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進行釋法,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應當寫明釋法時間、地點、物件、內容等。
線傑強調,無論採取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都應當就認定的案件事實、適用的法律條文、涉及的刑事政策、辦案的程式和進度、釋法物件提出的其他相關問題等進行釋明,保證辦案釋法的品質和效果。
如何確保檢察人員兼顧辦案與普法兩不誤?
在線傑看來,檢察官結合辦案進行釋法普法,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回應案件相關人對案件辦理提出的疑問,提高司法辦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辦案與普法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係,做好普法工作也是提升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重要方式。
面對“案多人少”工作現實,如何使檢察人員兼顧辦案與普法兩不誤?對此,線傑回應道,一是在釋法方式上,檢察官可以綜合案件情況、考慮案件內容特點和釋法工作需要,自行選擇釋法方式,看採取哪種方式更有利於提高以案釋法效果,更有利於保證辦案活動順利進行,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二是要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評價激勵機制,對在以案釋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檢察官以及其他檢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提高檢察官以案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而且通過檢察官與訴訟參與人面對面直接對話,有利於增強溝通交流效果。“在司法辦案的一些關鍵環節、時段,對於某些重大複雜敏感而且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高度關注的問題,如果只採取口頭釋法說理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就應當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說理。”線傑進一步指出,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既可以在相關檢察法律文書中直接進行敘述式說理,也可以增加附頁或者另行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進行釋法,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應當寫明釋法時間、地點、物件、內容等。
線傑強調,無論採取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都應當就認定的案件事實、適用的法律條文、涉及的刑事政策、辦案的程式和進度、釋法物件提出的其他相關問題等進行釋明,保證辦案釋法的品質和效果。
如何確保檢察人員兼顧辦案與普法兩不誤?
在線傑看來,檢察官結合辦案進行釋法普法,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回應案件相關人對案件辦理提出的疑問,提高司法辦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辦案與普法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係,做好普法工作也是提升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重要方式。
面對“案多人少”工作現實,如何使檢察人員兼顧辦案與普法兩不誤?對此,線傑回應道,一是在釋法方式上,檢察官可以綜合案件情況、考慮案件內容特點和釋法工作需要,自行選擇釋法方式,看採取哪種方式更有利於提高以案釋法效果,更有利於保證辦案活動順利進行,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二是要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評價激勵機制,對在以案釋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檢察官以及其他檢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提高檢察官以案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