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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將以案釋法融入檢察辦案每一個環節

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

操作上更加細化,採用分章表述後層次更加清晰。例如,《規定》新增了辦案釋法的概念,明確七類辦案釋法重點案件和八類辦案釋法對象,以及依職責主動啟動、依申請啟動、依指令啟動三種啟動方式,列明在辦案釋法中應當重點說明認定的案件事實、適用的法律條文、涉及的刑事政策、辦案的程式和進度、釋法物件提出的其他相關問題等五項重點內容,
對以案釋法說明書製作列明瞭具體要求。同時,《規定》新增了加強以案釋法工作的對下指導等條款,要求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的評價激勵機制和教育培訓制度,加大對西部地區檢察官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雙語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培訓力度,提升以案釋法工作專業化水準。

檢察官辦案釋法、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有何區別?

《規定》明確指出,

檢察官以案釋法包括檢察官辦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檢察官辦案釋法的物件具有特定性,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更多地帶有普法性質,其物件具有不特定性,在釋法案件的選擇上也有所差異。”線傑解釋說。

據介紹,與辦案釋法相比,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更加突出其釋法方式的多樣性。向訴訟參與人辦案釋法,《規定》明確了書面、口頭及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根據其物件和工作特點,在方式上應當更加靈活、多樣。比如,可以利用公開發行的報刊和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統媒體開展以案釋法;利用檢務大廳、檢察案件資訊公開平臺發佈相關資訊開展以案釋法;召開新聞發佈會開展以案釋法;通過案件公開複查、舉行聽證會、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開展以案釋法;組織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開展以案釋法,
以及其他方式進行。

線傑特別指出,在當前新媒體蓬勃發展、社會傳播媒介呈現多元化的背景下,檢察機關充分利用“互聯網+”資源優勢,更加主動地拓寬服務管道,創新檢察官以案釋法的方式方法。例如,可以依託檢察機關“兩微一端”新媒體矩陣,推送有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參考。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新媒體宣傳、完善未成年人觀護體系,

利用新媒體技術不斷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實效性和新穎性。

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如何選擇釋法方式?

“檢察官進行辦案釋法,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採取何種方式。線傑指出。

據介紹,採取口頭方式釋法,是指在案件辦理中或者案件辦結後,檢察官約談釋法物件進行釋法說理並做好工作記錄。線傑認為,口頭方式的特點是比較靈活、便捷,而且通過檢察官與訴訟參與人面對面直接對話,有利於增強溝通交流效果。

“在司法辦案的一些關鍵環節、時段,對於某些重大複雜敏感而且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高度關注的問題,如果只採取口頭釋法說理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就應當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說理。”線傑進一步指出,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既可以在相關檢察法律文書中直接進行敘述式說理,也可以增加附頁或者另行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進行釋法,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應當寫明釋法時間、地點、物件、內容等。

線傑強調,無論採取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都應當就認定的案件事實、適用的法律條文、涉及的刑事政策、辦案的程式和進度、釋法物件提出的其他相關問題等進行釋明,保證辦案釋法的品質和效果。

如何確保檢察人員兼顧辦案與普法兩不誤?

在線傑看來,檢察官結合辦案進行釋法普法,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回應案件相關人對案件辦理提出的疑問,提高司法辦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辦案與普法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係,做好普法工作也是提升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重要方式。

面對“案多人少”工作現實,如何使檢察人員兼顧辦案與普法兩不誤?對此,線傑回應道,一是在釋法方式上,檢察官可以綜合案件情況、考慮案件內容特點和釋法工作需要,自行選擇釋法方式,看採取哪種方式更有利於提高以案釋法效果,更有利於保證辦案活動順利進行,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二是要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評價激勵機制,對在以案釋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檢察官以及其他檢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提高檢察官以案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而且通過檢察官與訴訟參與人面對面直接對話,有利於增強溝通交流效果。

“在司法辦案的一些關鍵環節、時段,對於某些重大複雜敏感而且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高度關注的問題,如果只採取口頭釋法說理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就應當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說理。”線傑進一步指出,採取書面方式進行釋法,既可以在相關檢察法律文書中直接進行敘述式說理,也可以增加附頁或者另行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進行釋法,製作以案釋法說明書應當寫明釋法時間、地點、物件、內容等。

線傑強調,無論採取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都應當就認定的案件事實、適用的法律條文、涉及的刑事政策、辦案的程式和進度、釋法物件提出的其他相關問題等進行釋明,保證辦案釋法的品質和效果。

如何確保檢察人員兼顧辦案與普法兩不誤?

在線傑看來,檢察官結合辦案進行釋法普法,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回應案件相關人對案件辦理提出的疑問,提高司法辦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辦案與普法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係,做好普法工作也是提升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重要方式。

面對“案多人少”工作現實,如何使檢察人員兼顧辦案與普法兩不誤?對此,線傑回應道,一是在釋法方式上,檢察官可以綜合案件情況、考慮案件內容特點和釋法工作需要,自行選擇釋法方式,看採取哪種方式更有利於提高以案釋法效果,更有利於保證辦案活動順利進行,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二是要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評價激勵機制,對在以案釋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檢察官以及其他檢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提高檢察官以案釋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