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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戲真做引糾紛,為投資房產假離婚!

李女士與楊先先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共同在通州區購置了一套房產,登記在李女士名下。

2015年通州被定為城市副中心後房價飛漲,李女士與楊先先商量準備再投資一套房產,但根椐限購政策,雙方只有離婚,才能騰出楊先先的購房資格。

2015年11月李女士與楊先生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隨後李士借錢100余萬元首付,並以楊先生名義貸款付餘下房款。房屋順利交付,並登記在楊先生名下,一切辦妥後楊先生表示不想重婚。

李女士傷心憤怒並無耐,最終一紙訴狀將楊先先告到通州法院,要求楊先先給付李女士訴爭房屋85%折價款。

法院查明,雙方購房時還未離婚。離婚時雙方也沒對訴訟房屋進行約定處理。從買房過程中看,李女士參與了看房,簽約,籌款,付款,過戶,交房,全部過程,

楊先生對此明知並同意,故雙方應有共同的購房合意,房屋屬雙方共同財產,但因雙方已不是夫妻。

法院根據雙方共同出資情況確定了房屋分額。最終將房屋判給楊先生,楊先生付給李女士折價款100余萬元。

律師提醒:離婚需謹慎,雙方已協議離婚簽字,

在沒有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情況下不能反悔。婚姻關係一旦解除,任何一方都無權強制要求對方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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