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案例|上海一中法院一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入選最高法院公報案例
編者按
日前,上海一中法院民二庭周峰合議庭審理的“付金華訴呂秋白、劉劍鋒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被2017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周峰審判長兼主審法官、葉蘭法官及陳榮祥人民陪審員。
付金華與劉劍鋒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了本市松江區中山二路125弄14號401室房屋及松江區北翠路158弄147號房屋。其中中山二路房屋產權登記在劉劍鋒名下,北翠路房屋產權共同登記在付金華與劉劍鋒名下。2007年10月29日,
劉劍鋒因與呂秋白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劉劍鋒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呂秋白人民幣2,0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該案生效後,因對方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故呂秋白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
付金華在上述房屋被查封後,向法院執行部門提出異議。上海一中法院執行部門對此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聽證審查,裁定駁回付金華提出的異議。付金華遂提起本案訴訟。
上海一中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系爭房屋是付金華與劉劍鋒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應屬付金華與劉劍鋒的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上述房屋產權均歸付金華所有,
因系爭房屋的產權未發生變更登記,劉劍鋒仍為系爭房屋的登記產權人,其在系爭房屋中的產權份額尚未變動至付金華名下,故在劉劍鋒對外尚存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呂秋白作為劉劍鋒的債權人要求對劉劍鋒名下的財產予以司法查封並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付金華依據離婚協議對系爭房屋產權的約定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屬其所有並要求解除對系爭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對系爭房屋執行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據此,判決駁回付金華的訴訟請求。
該案明確了以下裁判規則:
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完成為生效要件。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不動產歸屬的約定並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文:盧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