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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士、奇瑞共用品牌 EQ/eQ,不僅化解商標恩怨,還能雙贏!

法律,雖然有剛性底線,但也可以迂回解決,採取合適的方法最大程度的保護各自利益,才是正真的贏家。

隨著共用一次逐漸走進大眾視野,共用服務也越來越多,共用單車、共用充電寶、共用睡眠......不勝枚舉,

於是出現共用商標也就不再新奇了。

近日,賓士發佈官方消息稱,戴姆勒集團與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奇瑞”)經協商一致,就各自旗下新能源汽車品牌——“EQ/eQ”品牌名稱使用一事達成合作共識

這意味著雙方最終以 " 握手言和 " 的共贏方式,化解了今年年初爆發的商標恩怨。

據瞭解,奇瑞曾於 2014 年 7 月成功註冊 "eQ" 商標,並于當年四季度推出旗下純電動微型車 eQ。2016 年,奇瑞 eQ 在全國銷量達到 1.6 萬餘台,市場佔有率 6.5%,已具一定品牌影響力。

2016 年,戴姆勒公司在除中國以外的全球市場建立起了以 "EQ" 品牌命名的電動車產品家族陣容,同時發佈了 Generation EQ 純電動概念車。當年 7 月,戴姆勒在中國正式申請註冊 "EQ" 商標。

但是,2017 年年初,

奇瑞汽車方面正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國際處遞交材料申請仲裁,以賓士註冊該商標與已經註冊的 " 奇瑞 eQ" 構成近似商標為由,對戴姆勒公司申請註冊的 "EQ" 新能源商標提出異議。奇瑞方面認為,賓士此舉嚴重侵害了奇瑞的在先權利,同時也違反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應該不予核准註冊,遞交材料如下:

1、賓士“EQ”與“奇瑞eQ”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30條的相關規定,應不予核准註冊。儘管“奇瑞eQ”和賓士“EQ”在字母大小寫上略有微小差異,但根據2016年出版的《商標審查標準》有關商標近似審查的相關規定:“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位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判定為近似商標。”

2、賓士“EQ”與“奇瑞eQ”指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電動汽車產品),極其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應當不予核准註冊。

3、戴姆勒為全球知名汽車公司,進入中國時間較長,對中國汽車市場具有較為深入的瞭解,應當關注到“奇瑞eQ”的商標使用和推廣情況。在明知奇瑞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eQ商標情況下,仍然申請註冊EQ商標,

構成《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情形,應當不予核准註冊。

據介紹,由於戴姆勒和奇瑞都十分看重 "EQ/eQ" 品牌名稱為新能源汽車產業所帶來的實際價值與機遇,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最終達成共識。未來,雙方將共同使用 "EQ/eQ" 品牌,在未來針對不同的方向,更好地推動和開拓各自品牌旗下的產品陣容。

雙方同時約定,戴姆勒集團今後將認可並同意奇瑞對 eQ 品牌名稱和產品命名在全球範圍內的使用。奇瑞今後將認可並同意戴姆勒的 EQ 品牌名稱和產品命名在中國市場的應用。

" 奇瑞汽車的‘ eQ ’品牌在中國市場享有極大聲譽,我們對此表示高度尊重。我對兩家企業能夠在友好坦誠的氛圍下,協商同意共用使用首字母有所區分的‘ EQ/eQ ’品牌名稱而感到高興。在這一共識下,無論在中國乃至全球範圍內,雙方都將以促進汽車產業向電力驅動發展的願景為共識。" 戴姆勒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負責大中華區業務的唐仕凱表示。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安寧表示:" 奇瑞自創建以來一直堅持創新和國際化,我們對在技術和智慧財產權方面取得的成績感到自豪。我們高興能夠在電動車品牌上與賓士在全球達成共贏共存的協定。

不得不說,兩方能夠達成商標共用的共識,是走了一條“雙贏”之路,於是柳暗花明,峰迴路轉,皆大歡喜,畢竟品牌強強聯手帶來的商業價值與宣傳效果不可估量。試想,如果結果是一方非要上訴抗爭到底,最後必然是魚死網破之勢。

雙方同時約定,戴姆勒集團今後將認可並同意奇瑞對 eQ 品牌名稱和產品命名在全球範圍內的使用。奇瑞今後將認可並同意戴姆勒的 EQ 品牌名稱和產品命名在中國市場的應用。

" 奇瑞汽車的‘ eQ ’品牌在中國市場享有極大聲譽,我們對此表示高度尊重。我對兩家企業能夠在友好坦誠的氛圍下,協商同意共用使用首字母有所區分的‘ EQ/eQ ’品牌名稱而感到高興。在這一共識下,無論在中國乃至全球範圍內,雙方都將以促進汽車產業向電力驅動發展的願景為共識。" 戴姆勒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負責大中華區業務的唐仕凱表示。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安寧表示:" 奇瑞自創建以來一直堅持創新和國際化,我們對在技術和智慧財產權方面取得的成績感到自豪。我們高興能夠在電動車品牌上與賓士在全球達成共贏共存的協定。

不得不說,兩方能夠達成商標共用的共識,是走了一條“雙贏”之路,於是柳暗花明,峰迴路轉,皆大歡喜,畢竟品牌強強聯手帶來的商業價值與宣傳效果不可估量。試想,如果結果是一方非要上訴抗爭到底,最後必然是魚死網破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