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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淘寶索賠265萬的全國首例網購平臺打假案在奉一審宣判

據奉賢區人民法院消息,今天上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對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網”)訴姚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該案由奉賢區人民法院院長陸衛民組成合議庭,判令被告姚某賠償原告淘寶網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賠償原告淘寶網合理支出人民幣2萬元;駁回原告淘寶網其餘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奉賢法院院長陸衛民宣讀判決書

該案系被告姚某在淘寶網上銷售摻假的 “Royalcanin貓糧”,淘寶依據雙方簽訂的《淘寶服務協定》約定:“用戶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及“用戶的行為使淘寶或其關聯公司、支付寶公司遭受損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經濟損失、商譽損失及對外支付的賠償金、和解款、律師費、訴訟費等間接經濟損失),

用戶應賠償淘寶或其關聯公司上述全部損失。”向被告姚某索賠265萬元。

根據淘寶工作人員透露,該案是國內首起網購平臺打假案。

庭審時,淘寶網向法庭提供了四種計算損失的方式。一、淘寶網以被告會員人數乘以網路平臺每位元活躍使用者的年度貢獻為184元(阿裡巴巴集團2017財年第三季度財報數據),故損失約265萬元;二、淘寶網的品牌價值為2300億(胡潤“最有價值中國品牌”榜單數據)乘以被告會員數占平臺總活躍用戶數得到672萬元;三、根據被告在淘寶網的銷售記錄,

以被告姓名和“皇家”為關鍵字搜索,系統自動得出貨值為717萬元;四、淘寶引用一教授的研究報告,認為每次假貨或者品質糾紛,會讓消費者在平臺整體的消費活躍度顯著下降,根據計算出平臺受損為14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淘寶網提供的上述四種計算損失的方式與本案無直接的關聯,

且被告無法預見到上述損失,法院對原告的四種計算方式均不予採信。鑒於被告售假的行為對原告商譽造成了損害,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經營時間、商品價格和利潤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數額。

對於合理費用2萬元的損失,鑒於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已約定律師費等間接損失由違約方承擔,法院依法綜合考慮案件的難易複雜程度、原告代理律師的工作量以及案件的標的等因素,

參照律師收費標準予以支持。

庭審時,淘寶網還主張被告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法院認為,淘寶網以服務合同為基礎法律關係提起訴訟,雙方合同並未約定造成的商譽損害需要承擔在媒體上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的責任。現淘寶網要求被告在媒體上發表聲明、消除影響,無合同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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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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