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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你有關!《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待你的真知灼見

7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明確要求,

要將已審議的快遞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我們不僅要聽管理部門的意見,還要聽各家快遞公司的意見。”總理說,“更重要的是,快遞行業已經與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了,所以,這份草案必須要充分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

現在,這份與你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的《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開始徵求意見了!快來說出你的想法,期待你的真知灼見——

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品質,現將《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功能表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遞區號:100035),

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kdzxtl@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

2017年7月24日

檔全文

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

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良好的快遞業營商環境,支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服務品質管制,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

維護快遞業競爭秩序,不得出臺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統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法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檢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檢等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用與快遞業安全運行有關的資訊,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品質和水準。

第八條 國家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相關資訊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準。

第九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複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慧末端服務設施、電子快遞運單以及快件資訊化管理系統的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品質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社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用智慧末端服務設施,為使用者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進入企業事業單位、住宅社區的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企業事業單位、住宅社區管理單位在車輛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資訊溝通,共用設施和網路資源。

國家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準對接,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五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援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並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向社會公佈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搆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只需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範、作業規範、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專案。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一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位址、聯繫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位址、聯繫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使用者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資訊,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位址、聯繫電話以外的使用者身份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資訊或者提供身份資訊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法律法規對食品、藥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寄件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四條 無法投遞的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屬於進出境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發現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海關通知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資訊化管理,公佈聯繫方式,保證與使用者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快件查詢等服務。使用者對快遞服務品質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並向用戶回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和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協力廠商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託協力廠商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用戶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資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使用者資訊等電子資料,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使用者資訊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洩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使用者資訊洩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實施;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佈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電腦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準。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資料。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理場所,包括快件處理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部門的聯繫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三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資訊,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資訊不實仍予收寄。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資料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使用者資訊洩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檢等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用與快遞業安全運行有關的資訊,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品質和水準。

第八條 國家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相關資訊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準。

第九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複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慧末端服務設施、電子快遞運單以及快件資訊化管理系統的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品質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社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用智慧末端服務設施,為使用者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進入企業事業單位、住宅社區的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企業事業單位、住宅社區管理單位在車輛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資訊溝通,共用設施和網路資源。

國家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準對接,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五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援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並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向社會公佈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搆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只需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範、作業規範、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專案。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一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位址、聯繫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位址、聯繫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定使用者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資訊,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位址、聯繫電話以外的使用者身份資訊。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資訊或者提供身份資訊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法律法規對食品、藥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寄件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四條 無法投遞的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屬於進出境快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發現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海關通知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資訊化管理,公佈聯繫方式,保證與使用者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快件查詢等服務。使用者對快遞服務品質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並向用戶回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和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協力廠商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託協力廠商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用戶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資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使用者資訊等電子資料,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使用者資訊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洩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使用者資訊洩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實施;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佈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電腦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準。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資料。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理場所,包括快件處理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部門的聯繫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三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資訊,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資訊不實仍予收寄。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資料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使用者資訊洩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