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事故車主無責任 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後,
2015年6月1日,林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從興甯市往梅縣區方向行駛,行至某路口時,追尾碰撞同方向由柳某駕駛的小車,致使其小車失控碰撞到路邊的電線杆,
柳某曾在2014年5月30日為自己的小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42640元,車損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事故發生後,柳某及時向保險公司報保險,保險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現場查勘,
為此,柳某將小車的車損委託廣州市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經鑒定,柳某的車輛維修費用96409元,價格評估費4150元。柳某還支付了車輛施救費1450元、車輛保管費2000元,合計104009元。然而,當柳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於是柳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險理賠款。
柳某認為,自己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柳某與該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輛保險單》是雙方自願簽訂的,
但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定,
同時,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柳某可以選擇向該保險公司索賠,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並在賠償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102009元給柳某。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柳某可以選擇向該保險公司索賠,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並在賠償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102009元給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