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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客戶長期拖欠尾款公司能否要求業務員墊付

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業務員。半年前,經我聯繫,

公司與他人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在收到定金後,公司按約定將貨物發給了對方,但事後經多次催要,對方只支付了部分貨款,留下4萬元尾款一直未付。近日,公司要求我個人支付該尾款及利息,其理由是公司制定的《產品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貨款由經辦業務員負責催收,如在約定期限屆滿後一個季度內未收回,則轉為業務員個人債務,由業務員墊付並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
在我入職時,公司已就該內容重點向我作了說明,我當時沒有提出異議,應視為接受。請問,客戶長期拖欠尾款,公司能否要求業務員個人墊付?

讀者 付靜蓉

付靜蓉讀者:

公司“未收回貨款轉為業務員個人債務”規定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你無須支付尾款及利息。首先,你不是購銷合同的主體。本案中的銷售方是公司,購貨方是他人,你作為公司業務員,職責是聯繫客戶促成銷售,

並不享有購銷合同中的具體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中的具體義務,其中就包括支付貨款。其次,公司“未收回貨款轉為業務員個人債務”規定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司《產品銷售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未收回貨款轉為業務員個人債務”內容,已經超出了涉及勞動者利益,需要討論的重要事項範圍,明顯違法。此外,企業法人應當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
承擔民事責任。公司通過《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將自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強加給你,屬於轉嫁經營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內容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據此,公司《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這一規定從一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