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家中墜亡,保險公司被判代還房貸,原因是……
究竟什麼才叫“醉酒導致死亡”?
是喝酒喝死了?
還是酒後才發生的意外?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到底怎麼解釋?
讓我們來看一個悲傷的例子。
事件重播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孫某和朋友在外聚會,酒後回家休息,卻不慎從6樓意外墜亡。經檢驗,孫某系高墜致顱腦損傷、臟器破裂死亡。
孫某去世了,留下了悲傷的妻子王某和25萬房貸。妻子想到孫某生前簽了一份住房貸款綜合保險。
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傷害等事故所致死亡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
於是王某便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想著或多或少好減輕些負擔。
然而,
保險公司拿出了免責條款:
當初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飲酒過度導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判決
後經法院審理,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對孫某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償還的貸款本金23萬餘元,按照約定的還貸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普法時間
首先,“醉酒導致死亡免責”
條款性質是什麼?
01
這一條款屬於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即免責條款。
同時,由於保險合同基本上都是標準條款,是保險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醉酒導致死亡免責”條款
如何解釋?
02
本案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因飲酒過度導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該條既可以解釋為被保險人在飲酒過度後從事其他行為而導致死亡或傷殘時,
該用哪種解釋適用本案呢?
03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在本案中,將條款解釋為“飲酒過度直接導致死亡或傷殘時”對保險公司不利,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更有利,因此應當採取這種解釋。
儘管在這一案件中,
孫某的遺孀最終贏得了官司,
但也提醒了我們,
以後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
要認真審閱保險合同中的
免責條款、免責事由,
必要時候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詳細說明,
以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在本案中,將條款解釋為“飲酒過度直接導致死亡或傷殘時”對保險公司不利,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更有利,因此應當採取這種解釋。
儘管在這一案件中,
孫某的遺孀最終贏得了官司,
但也提醒了我們,
以後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
要認真審閱保險合同中的
免責條款、免責事由,
必要時候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詳細說明,
以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