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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中的房子因地震成了廢墟,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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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帶來的財產問題,近日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有網友疑惑: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廢墟,房貸還要繼續還嗎?

更具體地說,

如果是正在還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還要繼續還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沒了,誰來繼續還月供?

這一話題在問答平臺上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對此,8月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走訪多家商業銀行和法律界人士後,也在該問題下給出了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損,

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

這是因為,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係,不因抵押品(房屋)的滅失而消失。華夏銀行總行資產管理部研究員李虹含表示,根據國際經驗,在處理地震災後抵押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係,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

第二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且無抵押物繼承人的,銀行可按法律規定,回收抵押物,未歸還貸款按照壞賬進行處理;

第三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有抵押物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係,繼續歸還貸款;

第四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亦未失蹤的,

繼續履行貸款關係。

上述是地震災後有抵押物與擔保品的四種情況,若為信用貸款,銀行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與風險。

據西部網-陝西新聞網報導,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尚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損或者滅失,由開發商承擔後果,開發商應當將購房人支付的購房款或者定金等退還給購房人。

如果開發商已經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使用的,

則應當由購房人自己承擔後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購房人仍有責任支付給開發商。

而在前幾年的討論中,也有業內的聲音表示,當受災群眾面對著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產被摧毀、生活無著落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房貸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此前也有國家發佈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帳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帳並及時予以核銷。

不過,情況自去年起發生了變化,人們有了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不可抗力”風險的辦法——巨災險。

據此前媒體梳理,地震巨災保險產品的主要內容包括:

1、保障對象: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住宅,運行初期,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品質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

2、保險責任:發生4.7級(含)以上且最大烈度達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火山爆發、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壩決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災害,造成城鄉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損失的,可以得到賠償。上述標準基本涵蓋較嚴重的地震災害,能夠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臨的主要地震風險,符合巨災保險的應有內涵。

3、保險金額:運行初期,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平均再建成本、災後補償救助水準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每戶可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運行初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條款費率:運行初期,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的示範條款為主,費率主要結合地區地震風險高低、建築結構不同等因素確定,並適時調整。

5、保險理賠:運行初期,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國家標準,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當破壞等級在Ⅰ-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當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當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統計資料顯示,自2016年7月1日以來,住宅地震共同體共為近150余萬戶居民提供了超過670億元的風險保障。個人投保的用戶更多來自雲南、山西、山東、安徽、廣東等地震多發或沿海地區。

可以看出,儘管仍處於起步階段,但發展中的住宅地震保險正在為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構築起防範地震風險的防護網。而隨著巨災險的不斷發展,相信未來人們談起上述話題時,也將輕鬆一些。

素材來源於人民日報、每日經濟新聞

編輯整理:知翼、劉亮、湯佳

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震毀住房的房貸債務,從人道的角度來說,是不應該的。此前也有國家發佈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

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帳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帳並及時予以核銷。

不過,情況自去年起發生了變化,人們有了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不可抗力”風險的辦法——巨災險。

據此前媒體梳理,地震巨災保險產品的主要內容包括:

1、保障對象: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住宅,運行初期,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品質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

2、保險責任:發生4.7級(含)以上且最大烈度達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火山爆發、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壩決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災害,造成城鄉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損失的,可以得到賠償。上述標準基本涵蓋較嚴重的地震災害,能夠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臨的主要地震風險,符合巨災保險的應有內涵。

3、保險金額:運行初期,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平均再建成本、災後補償救助水準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每戶可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運行初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條款費率:運行初期,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的示範條款為主,費率主要結合地區地震風險高低、建築結構不同等因素確定,並適時調整。

5、保險理賠:運行初期,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國家標準,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當破壞等級在Ⅰ-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當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當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統計資料顯示,自2016年7月1日以來,住宅地震共同體共為近150余萬戶居民提供了超過670億元的風險保障。個人投保的用戶更多來自雲南、山西、山東、安徽、廣東等地震多發或沿海地區。

可以看出,儘管仍處於起步階段,但發展中的住宅地震保險正在為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構築起防範地震風險的防護網。而隨著巨災險的不斷發展,相信未來人們談起上述話題時,也將輕鬆一些。

素材來源於人民日報、每日經濟新聞

編輯整理:知翼、劉亮、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