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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借條就少這一個字,十幾萬白送人!

2017-03-11 法律讀物

基本案情

“茲向xx借款人民幣三拾元正(¥300000.00元)”。

上方借條寫的數目究竟是認30元整,還是30萬元整?

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一個人發現該借條上大小寫的借款數額有嚴重的出入。

面對原告“借款後被告僅償還借款4萬元,尚有26萬元未能償還。”這一說法,被告也辯解稱:借款金額只有15萬元,借條是翻倍寫的。”

法官: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中,借款金額的大寫為“三拾元”,小寫為“300000.00元”,二者不一致,且無其他匯款單據等證據予以佐證,最終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認定向她借款的金額為30萬元,

依據不足,不予認定。

而被告在訴訟中承認曾向原告借款15萬元,構成自認,因此認定本案的借款實際金額為15萬元。而根據被告方提供的銀行匯款憑證,證實已經向原告還款11.6萬元的事實,因此被告應償尚欠的借款3.4萬元及利息。

筆者提示

在實際生活中,小寫的阿拉伯數字可能被篡改,日常生活中大家寫借條的時候,雙方會同時寫明大寫數字和阿拉伯數字加以確認,

法院在認定數額時,一般會傾向於以大寫的數額為依據。

法官提醒

借條書寫應謹慎,避免低級錯誤引起損失。

對此,法官要求原告作出解釋,原告堅稱被告書寫錯誤,而自己也沒仔細檢查,並稱借款“壹拾伍元正”出具借條也不符合常理。被告因未到庭質證,未提出任何抗辯意見。

最後,法院採納了原告的合理解釋,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萬元,

並支付月利率為2%的利息。

法官介紹,其實,此類借條書寫錯誤的民間借貸案件並不少見,比如年利率20%寫成2.0%,借款金額少寫一個0等等。此類錯誤如果原被告能達成合意尚可解決,但要是原被告無法達成一致,將對法院質證、雙方利益造成極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