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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瓷磚砸傷待售新車 物管公司被判擔主責

店主將待售新車停於店面門前,暴雨導致社區大樓牆面瓷磚脫落砸傷新車,

這損失到底該由誰來賠?近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以社區物管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疏於管理為由,判決物管公司賠償原告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經濟損失12142.50元。

原告公司經營的汽車銷售門面位於永川區某社區外臨街門面,該社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為被告重慶某物業管理公司,原告的銷售門面屬於被告的管理服務範圍。

2016年6月23日22時左右,因降雨導致該社區3號樓外牆瓷磚脫離,掉落的瓷磚砸到原告待售的2輛新車,導致車輛受損、無法正常銷售。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原告向永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重慶某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4790元、車輛貶值損失7400元、鑒定費4000元、律師費5000元等共計21190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其已經盡到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責任;應當由社區中該瓷磚掉落的那棟樓的所有業主承擔過錯;並且原告將車停在禁止停車的人行道上,

其自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永川法院院審理認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的規定,被告作為社區物業的管理者,負責物業共用部分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外牆負有審慎的管理義務。而其疏於履行該義務,致使該社區3號樓外牆出現瓷磚脫落,且其未及時發現瓷磚脫落的安全隱患並設置及時有效的警示標誌或對該隱患予以排除,導致損害的發生,其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將其待售新車停靠在路邊的人行橫道上,
該停車位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也為本次損害的發生埋下隱患,故其自身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綜上,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大小,酌定被告承擔75%的責任即12142.50元,剩餘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宣判後,被告在法定期間內上訴。後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