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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再現身,是“打假”還是“假打”?

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職業打假人”進入公眾視野並迅速發展為一個龐大的群體。而如今“互聯網時代”帶來的網路購物的興起,著實讓職業打假人又火了起來,他們的“戰場”也由線下實體店擴展到了線上電商平臺和網店。

風生水起的“職業打假人”

一直以來,“職業打假人”這種專職打假的身份都備受爭議。百度百科給“職業打假人”的解釋是:一種以賺錢為目的,明知商品有問題故意大量買入然後通過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賠償的行為。明確提出了“職業打假人”的目的是為了賺錢。不過最初打假人出現的時候並沒有職業化。“中國打假第一人”王海,最開始打假也是為了維權。

1995年,22歲的王海陪弟弟來北京考試,在一家小書店無意間翻閱了一本1994年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中發現了當時鮮為人知的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條“退一賠一”的規定讓他萌生了打假和維權的念頭。

王海資料圖

在王海兩次從天津伊勢丹有限公司購買索尼無繩電話,後經瞭解得知該商品在中國大陸並未開展銷售業務,所買的無繩電話均為“水貨”之後,他開始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找商家索賠。被拒絕後又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遞交起了訴訟書,

最後取得勝訴。這一年也被稱之為“消費者維權元年”。

嘗到“甜頭”後的王海開始以打假為業,奔走於多個城市,在全國各地進行打假索賠,還曾幫廣東愛得利集團公司取締了40多個銷售窩點。隨後全國各省市一批個人打假索賠者相繼出現,職業打假人成風,是為“王海現象”。

面對越來越隱蔽的制假售假方式和手段,這些職業打假人作用日益彰顯。他們有的被聘為著名企業的打假維權顧問,有的被地方監管部門聘為市場監督員,有的立法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時還徵求職業打假人的意見;有的地區和部門甚至邀請職業打假人為執法監管人員進行識假辨家培訓,或邀請職業打假人聯合開展打假活動,

對違法違規和制假售假企業給予強有力的打擊,令制假售假者望而生畏。

“職業打假人”在打假維權和索賠過程中的鮮活案例,不僅為行政執法部門提供了大量的制假售假資訊,還潛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改變著消費市場格局,同時對我國產品品質、消費領域的立法、執法也起到了彌足珍貴的完善作用。

只要沒有採取違法的方式,都應給予支援。他認為,打假對規範經濟秩序及廣大消費者多有裨益,不能因為打假人牟利,而追究打假人的責任。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

職業打假人“打假”還是“造假”?

隨著時間推移,部分職業打假人利用法律法規漏洞獲取盈利空間,從打假人變成造假人,有的所謂“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藥水的棉布將商品的生產日期擦去,又通過針紮孔往麵包裡塞頭髮,以此向商家索賠。在互聯網時代,許多職業打假人更是變身職業差評師,從誕生之初就偏離了打假軌道,靠故意抹黑商家、敲詐勒索牟利。

1

曾有律師通過權威管道檢索了重慶地區2014年有關產品責任糾紛的328份法律文書,發現239件是職業打假人發起的針對商家的索賠,其中有179件是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真正到一審判決的只有29件。

2

2015年3月,北京市朝陽法院公開的資料顯示,自2014年3月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不到一年的時間,朝陽法院共受理涉消費者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496件,較上一年同期增長了近10.3倍。其中網購糾紛增長了近4倍,這大部分的功勞都源自“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

目前,有一些職業打假人已經組建了專業的團隊,呈現出集團化趨勢。素有“湖南王海”之稱的喻暉透露,中國的大多數城市都有百人左右的職業打假隊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發達城市打假人員相對要多,大約在1000人左右。

雖然目前對於這一行業的規模尚無官方統計資料,但可以知道的是,一些職業打假人的胃口在膨脹。

因為這些現象的出現,一些人對“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提出質疑。許多網友們認為他們為了賺錢是“以打假之名行訛詐之實”,甚至還有網友爆料遇到過主動“造假”的打假人:

不過,對於打假人群體,點贊者兼有之:

社會學家夏學鑾

將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做“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他認為這些人對於市場的淨化雖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職業打假更像是在打擦邊球。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則表示:打假行為微觀上雖然存在著一些具體問題,但總體上對社會是有益的,可以説明社會淨化在消費服務領域的違法不端行為。

這些“造假打假”者把本來就充滿爭議的職業打假人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他們對於打擊假冒偽劣和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職業索賠行為佔用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給正常的市場監管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

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互聯網法律服務機構無訟法務發佈一份《2016消費者維權糾紛訴訟資料包告》,經統計公開的法院判決資料顯示,近三年來涉“職業打假人”打假案件數正在逐年成倍遞增,職業打假人勝訴率卻在逐年遞減。面對日益異化的“職業打假人”,相關部門也開始意識到規範他們的必要性。

“職業打假人”打假還需規範化

2014年1月9日,時任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佈會上,回應職業打假人行為是否受保護的問題時明確稱,“知假買假”這樣的行為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但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公司、集團,對這個問題司法解釋並沒有作明確規定而是仍在探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姚海放透露,早在2013年《消法》進行修改時,法學界就考慮過將“承認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寫入法律,但幾番討論後還是放棄了這一決定,因為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很容易越權,即出現不規範的打假行為,這就會涉及刑事或民事侵權方面的敲詐勒索、侵犯商譽等行為,實際操作並不好把握。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表示:在對打假人士總體接受和認可的基礎上,應注意規範和制約打假人的部分不端行為。他們有一些極具個人主義和追求發財、牟利的打假行為,極容易超越界限,從而危害市場秩序和法律規範,建議在對其合法行為予以保障的基礎上,明確界定其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所李健律師認為,職業打假人是監督市場消費公平誠信的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但仍有其不足之處,需要國家予以規範引導。

在今年全國“兩會”中,不少代表和委員都提到了打假問題,認為在當前職業打假人還不到退場的時候,應該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但在打假問題上形成強有力的長效機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監管與執行應該是基本保障。

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物件”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蒼蠅不叮無縫蛋”。不可否認的是,職業打假因為民間的、自發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對於整體市場環境的淨化,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然而同時也刺激了不正常的“造假打假”行為的出現。是“打假”還是“假打”,對“職業打假人”的法律規範和約束必不可少。

編輯:徐嘯

他認為,打假對規範經濟秩序及廣大消費者多有裨益,不能因為打假人牟利,而追究打假人的責任。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

職業打假人“打假”還是“造假”?

隨著時間推移,部分職業打假人利用法律法規漏洞獲取盈利空間,從打假人變成造假人,有的所謂“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藥水的棉布將商品的生產日期擦去,又通過針紮孔往麵包裡塞頭髮,以此向商家索賠。在互聯網時代,許多職業打假人更是變身職業差評師,從誕生之初就偏離了打假軌道,靠故意抹黑商家、敲詐勒索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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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律師通過權威管道檢索了重慶地區2014年有關產品責任糾紛的328份法律文書,發現239件是職業打假人發起的針對商家的索賠,其中有179件是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真正到一審判決的只有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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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北京市朝陽法院公開的資料顯示,自2014年3月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不到一年的時間,朝陽法院共受理涉消費者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496件,較上一年同期增長了近10.3倍。其中網購糾紛增長了近4倍,這大部分的功勞都源自“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

目前,有一些職業打假人已經組建了專業的團隊,呈現出集團化趨勢。素有“湖南王海”之稱的喻暉透露,中國的大多數城市都有百人左右的職業打假隊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發達城市打假人員相對要多,大約在1000人左右。

雖然目前對於這一行業的規模尚無官方統計資料,但可以知道的是,一些職業打假人的胃口在膨脹。

因為這些現象的出現,一些人對“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提出質疑。許多網友們認為他們為了賺錢是“以打假之名行訛詐之實”,甚至還有網友爆料遇到過主動“造假”的打假人:

不過,對於打假人群體,點贊者兼有之:

社會學家夏學鑾

將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做“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他認為這些人對於市場的淨化雖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職業打假更像是在打擦邊球。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則表示:打假行為微觀上雖然存在著一些具體問題,但總體上對社會是有益的,可以説明社會淨化在消費服務領域的違法不端行為。

這些“造假打假”者把本來就充滿爭議的職業打假人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他們對於打擊假冒偽劣和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職業索賠行為佔用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給正常的市場監管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

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互聯網法律服務機構無訟法務發佈一份《2016消費者維權糾紛訴訟資料包告》,經統計公開的法院判決資料顯示,近三年來涉“職業打假人”打假案件數正在逐年成倍遞增,職業打假人勝訴率卻在逐年遞減。面對日益異化的“職業打假人”,相關部門也開始意識到規範他們的必要性。

“職業打假人”打假還需規範化

2014年1月9日,時任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佈會上,回應職業打假人行為是否受保護的問題時明確稱,“知假買假”這樣的行為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但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公司、集團,對這個問題司法解釋並沒有作明確規定而是仍在探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姚海放透露,早在2013年《消法》進行修改時,法學界就考慮過將“承認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寫入法律,但幾番討論後還是放棄了這一決定,因為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很容易越權,即出現不規範的打假行為,這就會涉及刑事或民事侵權方面的敲詐勒索、侵犯商譽等行為,實際操作並不好把握。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表示:在對打假人士總體接受和認可的基礎上,應注意規範和制約打假人的部分不端行為。他們有一些極具個人主義和追求發財、牟利的打假行為,極容易超越界限,從而危害市場秩序和法律規範,建議在對其合法行為予以保障的基礎上,明確界定其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所李健律師認為,職業打假人是監督市場消費公平誠信的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但仍有其不足之處,需要國家予以規範引導。

在今年全國“兩會”中,不少代表和委員都提到了打假問題,認為在當前職業打假人還不到退場的時候,應該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但在打假問題上形成強有力的長效機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監管與執行應該是基本保障。

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物件”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蒼蠅不叮無縫蛋”。不可否認的是,職業打假因為民間的、自發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對於整體市場環境的淨化,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然而同時也刺激了不正常的“造假打假”行為的出現。是“打假”還是“假打”,對“職業打假人”的法律規範和約束必不可少。

編輯:徐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