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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光榮”到與“休息光榮”並重

作者 胡建淼

建國以來,特別在社會主義建設“大躍進”的背景下,展現在我們眼前的是一位位勞動英雄,從時傳祥、王進喜,到倪志福、郝建秀,從李素麗、徐虎、王選、袁隆平,到李斌、許振超、王建軍、李銀環、於凱等等……他們為我們樹立了勞動光榮、懶惰可恥的榜樣。

並且長期以來,休息往往被等同於“懶惰”,所以高喊“休息”者似乎應引以為恥。

今天,我們不僅要提“勞動光榮”,同樣要提“休息光榮”。因為,休息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具體說來,休息權(right of rest)是指勞動者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休整和放鬆的權利,包括休整權、休假權、休閒權、安寧權,目的在於保證勞動者的疲勞得以解除,體力和精神得以恢復和發展;保證勞動者有條件進行業餘進修,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準和文化水準;保證勞動者有一定的時間料理家庭和個人的事務,豐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世界人權宣言》將休息權定性為一種人權。其中第24條規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在中國,早在1954年,休息權就被寫進了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第92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規定工人和職員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逐步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但由於各種原因,這項權利一直停留在紙面的宣示階段。

直至1995年,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出臺,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才逐步建立起來。休息權也從權利宣示轉變為一項可訴的權利。隨後的幾十年裡,我國先後出臺了勞動合同法(2007/201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體與程式兩方面構建出休息權的權利體系。這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定,都以現行憲法第43條規定為依據。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休息權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屬於基本人權的範圍。同時,它也是自然人人格權必要的和基本的組成部分,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現代社會,休息權還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與勞動權密切相關的一項基本權利。所以,我們要像尊重勞動權一樣地尊重休息權。

勞動光榮,休息同樣光榮。我們還要提醒一些“工作狂”領導,不要動輒剝奪別人的休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