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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這種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張某和李某本是同村的鄰居,一天,他們各自在自家後山開荒時,因為地界問題發生爭執,大打出手。當時李某頭部受傷,經鑒定構成輕傷甲級。檢察院以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而將其收押。

這期間,張某的哥哥為了將弟弟取保候審,與李某達成了協定,賠償李某5000元錢。後來,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將張某無罪釋放。張某被釋放後,以其哥哥在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與李某達成的賠償協定無效為由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還5000元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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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院認為,代理人是張某的哥哥,足以使李某確信其代理行為是張某的真實意思,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李某無須返還5000元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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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指代理人本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該項民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本人,那麼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不同。在無權代理成立時,本人處於主動的地位,他既可以基於對自己利益的考慮來行使追認權而使對自己有利的無權代理變為有權代理,使自己從中獲得利益;又可以行使否認權,使對自己不利的無權代理行為絕對地不對自己發生效力,

從而避免因無權代理使自己遭受損失。

而表見代理制度則相反,其主旨在於側重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更為注重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一旦表見代理成立,則相對人處於主動地位,他有權主張表見代理,亦可撤銷該無權代理行為,而本人則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只有追認權而無否認權,他必須對表見代理行為承擔授權人的責任,

不管他對表見代理的成立有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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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代理人張某哥哥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張某作為被代理人只有追認權而無否認權,他必須對表見代理行為承擔授權人的責任,不管他對表見代理的成立有無過錯。如果張某確實沒有授權其哥哥為代理人,

也只能向代理人主張無權代理,要求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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