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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約車平臺給予補貼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一、基本案情

二、開庭審判

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1日以被告人董亮、談申賢、高炯、宋瑞華犯詐騙罪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4月18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認定被告人董亮、談申賢、高炯、宋瑞華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四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家屬均已代為全額退賠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董亮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談申賢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高炯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宋瑞華有期徒刑八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四被告人所得贓款依法發還被害單位。一審宣判後,四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指導意義

當前,網路約車、網路訂餐等互聯網經濟新形態發展迅速。一些互聯網公司為搶佔市場,以提供訂單補貼的形式吸引客戶參與。某些不法分子採取違法手段,騙取互聯網公司給予的補貼,數額較大的,可以構成詐騙罪。

在網路約車中,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網約車平臺與網約車公司進行交流,發出虛構的用車需求,使網約車公司誤認為是符合公司補貼規則的訂單,基於錯誤認識,給予行為人墊付車費及訂單補貼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本質特徵,是一種新型詐騙罪的表現形式。

四、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