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小技巧:小規模納稅人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
一、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
問:全面營改增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原增值稅業務和營改增業務,如何適用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
三、免征貨物銷售和免征應稅行為應當分別核算
例: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5月10日成立,2016年第2季度銷售貨物收入為6萬元,提供技術服務收入為4萬元,該納稅人如何填報季度納稅申報表?按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申報還是按3%的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從會計利潤表上來看,本季度營業收入合計為10萬元(6+4),不能享受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正確的做法是:貨物及勞務銷售額、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銷售貨物收入為6萬元,提供技術服務收入為4萬元,各自享受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在第9欄“(四)免稅銷售額”:本期銷售貨物及勞務為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