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律師分享:當企業遭遇互聯網名譽侵權時,律師能做什麼?

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在中國引起了一場革命。

移動互聯網更是將網路服務商、網路使用者、經營者前所未有地連接起來。社交網路與電子商務的結合,引發了大量侵害企業名譽權(商譽)的案件。此類案件有何特點?對企業的影響和傷害有多大?當企業面臨互聯網輿情傷害、遭遇網路侵權時又當如何應對?

一、互聯網侵害企業名譽權案件的特點

1、傳播速度快、範圍廣,殺傷力大

互聯網傳播具有擴散性和聚焦性雙重特性,

網上資訊可以瞬間傳遞到整個網路連接的空間,並短時間內將公眾注意力在聚焦到某個事件上,移動互聯網的出現更是放大了互聯網的上述特性。隨著自媒體的崛起,又使人人都擁有了麥克風,這使網路謠言的傳播速度更快、傳播範圍更廣、毀傷性更強。

2、確定侵權人難,固定侵權證據難

網路侵害企業名譽案件中,受害企業往往因為找不到侵權人,無法確定侵權人或者未能及時保存侵權行為的證據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侵害後果嚴重,損失巨大

網路侵權行為一旦產生,其損害往往比傳統侵權嚴重得多。網路名譽侵權殺傷力非常巨大,詆毀個人,可以使被詆毀者一夜之間陷入身敗名裂的恐懼之中;詆毀企業,可以使企業轉眼之間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瀕臨破產。

一項針對天貓商家的調查顯示,近三成受謠言傷害的天貓商家集中在食品生鮮、美妝母嬰等行業。

有64%的商家曾遭受過謠言中傷,而謠言對其品牌或店鋪造成的經濟損失,則從幾百元到上千萬元不等。

有一些企業在上市或者其他關鍵時刻,遭遇一些貶損或有一定傾向性的言論,導致股價大幅下跌,損失慘重。

4、知名企業更易中招

萬達、阿裡、滴滴、途牛、摩拜單車、百度、淘寶、天貓等許多知名企業均遭遇過互聯網負面輿情困擾,也曾陷入網路侵權糾紛之中。

這些糾紛給企業正常經營帶來嚴重困擾。

5、處理週期長、難度大

2016年12月6日,微信公眾號“東京新青年”因發佈《POLA天貓旗艦店竟不是POLA開的!》一文而被天貓起訴,要求停止侵權。經過漫長的法律流程,直至2017年3月13日,該微信公眾號運營者才正式道歉。阿裡巴巴法務部的工作人員曾向記者介紹,從被造謠到謠言澄清,一共耗費了98天。

二、互聯網侵害企業名譽權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當今互聯網高度發達的社會中,

網路侵權離每一家企業並不遙遠。除了企業應當提高產品品質、規範經營行為、遵紀守法、不授人以柄外,更應該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於2017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10條第2款明確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侵權責任法》 第36條第1款明確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規定即是企業保護自身名譽權的基本法律依據。

三、企業遭遇互聯網侵害名譽權時的實務指導

1、即時制止負面資訊蔓延

建議企業委託有經驗的專業律師介入。律師介入處置不僅會考慮如何籌畫準備侵權訴訟,而且會考慮如何配合企業法務部門即時制止網路負面資訊的蔓延。專業律師一般會從侵權資訊源頭和首發網站著手,通過採取“有效通知網路平臺”、打擊“網路水軍”攻勢、協助企業發聲、公開發佈律師函、召開新聞發佈會、及時提起制止侵權行為的訴訟等方式綜合運用,果斷制止負面資訊,打擊侵權行為。

2、申請訴前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根據侵權發生的具體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如當散佈侵權資訊的是企業的競爭對手這一特定主體時,律師可協助企業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先行制止侵權行為的繼續,有效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及時收集、固定侵權證據

與傳統名譽侵權不同,網路侵權資訊具有易刪改和易變的特點,專業律師介入後會及時協助企業以公證方式保全證據,有效固定相關侵權證據,為後續維權作好準備。該證據包括侵權主體、是一般主體還是商業競爭主體;侵權資訊發佈的背景及目的,是否用於其特定商業目的;侵權內容,包括文章、圖片、文字說明、網路評論;以及侵權資訊的上傳時間、閱讀量等要素。

4、向網路服務平臺發出有效的書面通知

根據互聯網侵權的隱蔽性特點,受害企業往往難於第一時間發現侵害人,對於匿名侵權,專業律師的做法是通過向網路服務平臺發出有效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披露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名稱、聯繫方式等。否則網路服務平臺將承擔損失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5、收集、固定受到損失的證據

這部分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是難點。出於對企業商業機密的保護,可以採集間接證據予以證明,如委託協力廠商調查公司出具的市場影響諮詢報告等。在損失確實難以量化的情況下,可申請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酌情確定,但這一前提是充分證明侵權行為的影響範圍、惡劣程度,以獲得靠近法律規定的上線賠償標準。

適用前款規定。

於2017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10條第2款明確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侵權責任法》 第36條第1款明確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規定即是企業保護自身名譽權的基本法律依據。

三、企業遭遇互聯網侵害名譽權時的實務指導

1、即時制止負面資訊蔓延

建議企業委託有經驗的專業律師介入。律師介入處置不僅會考慮如何籌畫準備侵權訴訟,而且會考慮如何配合企業法務部門即時制止網路負面資訊的蔓延。專業律師一般會從侵權資訊源頭和首發網站著手,通過採取“有效通知網路平臺”、打擊“網路水軍”攻勢、協助企業發聲、公開發佈律師函、召開新聞發佈會、及時提起制止侵權行為的訴訟等方式綜合運用,果斷制止負面資訊,打擊侵權行為。

2、申請訴前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根據侵權發生的具體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如當散佈侵權資訊的是企業的競爭對手這一特定主體時,律師可協助企業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先行制止侵權行為的繼續,有效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及時收集、固定侵權證據

與傳統名譽侵權不同,網路侵權資訊具有易刪改和易變的特點,專業律師介入後會及時協助企業以公證方式保全證據,有效固定相關侵權證據,為後續維權作好準備。該證據包括侵權主體、是一般主體還是商業競爭主體;侵權資訊發佈的背景及目的,是否用於其特定商業目的;侵權內容,包括文章、圖片、文字說明、網路評論;以及侵權資訊的上傳時間、閱讀量等要素。

4、向網路服務平臺發出有效的書面通知

根據互聯網侵權的隱蔽性特點,受害企業往往難於第一時間發現侵害人,對於匿名侵權,專業律師的做法是通過向網路服務平臺發出有效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披露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名稱、聯繫方式等。否則網路服務平臺將承擔損失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5、收集、固定受到損失的證據

這部分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是難點。出於對企業商業機密的保護,可以採集間接證據予以證明,如委託協力廠商調查公司出具的市場影響諮詢報告等。在損失確實難以量化的情況下,可申請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酌情確定,但這一前提是充分證明侵權行為的影響範圍、惡劣程度,以獲得靠近法律規定的上線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