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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怎麼做是你家娃的房?

三則比對案例:

1、結婚前父母付首付買房,登記在兒子王寶名下,

婚後王寶用工資還貸,婚後兩年離婚,房產歸王寶所有嗎?

2、結婚後王寶父母付首付買房,登記在兒子王寶名下,王寶用工資還貸,婚後兩年離婚,房產歸王寶所有嗎?

3、結婚後王寶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王寶名下,婚後兩年離婚,房產歸王寶所有嗎?

案例一,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具體補償金額的演算法參見之前的文章:《一方婚前買房的兩種方式,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附:房屋增值分割的演算法)》。

案例二和案例三都是婚後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形,區別是案例二是部分出資,案例三是全款出資。

案例二的爭議最大,

在實踐中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父母在結婚後的出資,是對雙方的贈與,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可是司法解釋三卻又規定:婚後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此處的出資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並沒有明確。

董晶律師看法:

案例二, 婚後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依然適用司法解釋二第22條,

如果父母沒有明確指定贈與子女一人,宜認定為是贈與雙方,房產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無登記方可以要求加名。

案例三,婚後父母全款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宜適用司法解釋三第7條,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