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怎麼做是你家娃的房?
三則比對案例:
1、結婚前父母付首付買房,登記在兒子王寶名下,
2、結婚後王寶父母付首付買房,登記在兒子王寶名下,王寶用工資還貸,婚後兩年離婚,房產歸王寶所有嗎?
3、結婚後王寶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王寶名下,婚後兩年離婚,房產歸王寶所有嗎?
案例一,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案例二和案例三都是婚後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形,區別是案例二是部分出資,案例三是全款出資。
案例二的爭議最大,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父母在結婚後的出資,是對雙方的贈與,
董晶律師看法:
案例二, 婚後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依然適用司法解釋二第22條,
案例三,婚後父母全款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宜適用司法解釋三第7條,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