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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遭遣散,該找誰去維權?

最近遇到這樣一件事情:西安市的某個工廠被拆遷, 廠內的所有辦公房屋全部在拆遷範圍內, 其中冠以該廠名稱的幼稚園因為沒有了開園場所, 不得不停止辦園, 開園的日期遙遙無期不能確定, 因此, 幼稚園不得不將所有員工遣散, 其中包括老師、保健醫生、廚師以及門衛等。 這些人當中, 有的人已經在這工作了很長時間, 突然之間失去了工作, 很不適應。 這些人提出幼稚園以及工廠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 給他們支付補償金, 並辦理社會保險。

工廠提出, 幼稚園已經和他們沒有了關係, 幼稚園使用工廠的辦公樓, 是給工廠交了租金的, 工廠和幼稚園之間是有租賃合同的, 員工應該去找幼稚園, 不應該向工廠提出要求, 他們認為, 這些員工向他們工廠主張勞動權益是在無理取鬧。

這些員工找工廠進行維權是無理取鬧嗎?答案肯定不是。 要說明這個問題,

就需要瞭解一下我國目前有幾種類型的幼稚園。

從總的方面講, 有三種類型的幼稚園:

第一種, 我們普通老百姓口中的“民辦性質幼稚園”, 在法律上將其稱為“民辦非企業性質幼稚園”, 現在的《民法總則》將其稱為“社會服務機構”, 名稱雖然不同,

但性質一樣。 它有一個重要特徵是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該廠的幼稚園是這種性質的幼稚園, 那麼這些員工再去找工廠就是無理取鬧, 但可惜它不是!

第二種, 我們普通老百姓口中的“公辦性質幼稚園”, 在法律上將其稱為“事業單位性質幼稚園”, 這樣的幼稚園有國家財政的撥款, 幼稚園老師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它也有一個重要特徵是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該廠的幼稚園也不是這種性質的幼稚園。

第三種, 企辦幼稚園(部隊幼稚園等)。 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前全國範圍內基本上都是這樣性質的幼稚園, 這樣的幼稚園的特點是它屬於單位的一部分。 我們在社會上經常聽到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負擔重, 在這裡體現為工廠不但要主抓盈利業務, 還要負責工廠員工子女的幼稚教育問題。 這些年來, 我國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 其中一個內容就是要把廠裡的幼稚園、醫院等部門剝離出去, 對他們進行社會化改革, 讓他們獨立起來, 可以獨自承擔法律責任。

該廠的幼稚園正是這樣性質的幼稚園, 但工廠並沒有對幼稚園進行社會化改革, 幼稚園還在工廠的直接管理之下, 因此, 這些員工自然就在為工廠打工, 在這樣的情況下, 員工找工廠進行維權, 不但不是無理取鬧, 反而是天經地義!還有一個情況是, 這樣的幼稚園往往沒有獨立帳戶, 沒有組織機構代碼, 沒有稅務登記證, 在這些表徵獨立承擔責任的檔均沒有的情況下, 如果司法機關裁決讓這樣的幼稚園承擔責任, 這個裁決就根本沒有辦法執行, 這些的裁決僅僅是幾張紙!相信司法機關也不會這樣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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