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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中小企業謹防三大“陷阱”!

對於很多中小企業來說, 既想在國際貿易中分到“一杯羹”, 又往往害怕上當受騙。 在外貿過程中, 有哪些可能踩中的陷阱, 企業又如何去識破並避開這些陷阱呢?

一、國際貿易中有哪些陷阱?

在中小企業開展外貿業務的過程中, 首先應學會識別“陷阱”, 以達到防範的目的。

陷阱一:國外買家要求賒貨

很多企業一見到外商要貨便頭腦發熱, 沒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隱藏的風險。 例如, 有些買家讓企業賒貨品, 貨品賣得出再給錢, 賣不出就積壓著, 把風險轉嫁到企業身上。

建議:付款方式最好採用L/C信用證, 而且要有聲譽的銀行開出的信用證, 因為在南美、中美洲等國家, 甚至3元、10元就可以到銀行開信用證。 更次之的付款方式為D/P(付款交單)、D/A(承兌交單), 即使是關係比較密切的客戶, 也儘量不要採用賒貨的方式。

陷阱二:買家隱瞞申請破產保護的事實

有些買家已經申請破產保護,

但企業已經把貨物運出, 追討不到貨款, 經過調查才發現買家根本無還款能力。 但由於買家已經申請破產保護, 企業根本無法控告這樣的買家。

建議:調查買家的信用狀況, 可以通過律師或信用評級機構調查、評估買家評級。

陷阱三:買家簽合同後改信用證條款

有部分買家可能會在合同簽訂後修改信用證條款, 例如修改貨物數量、差額、品質等, 或者把產品品質要求改變。 企業在發貨後, 可能沒法符合信用證條款, 因而無法收回款項。

建議:企業必須小心所有合約, 信用證條款的修訂, 可尋求專業的律師意見。

二、如何識別這些陷阱?

在進出口業務的經營中出現的這些陷阱都有一個共同目的, 那就是詐騙錢財!這些詐騙手段儘管高明, 但總會露出一些破綻, 能做到天衣無縫的可能性不大。 只要外貿公司和企業提高警惕, 掌握識別陷阱的方法, 完全可以避免誤入陷阱。

一:合同識別

在進出口業務中, 如在真實性的識別中難以如願, 對方幾方面串通一氣,

互相配合, 並多次反復強調真實性, 而外貿公司又想嘗試的情況下, 可採取簽訂嚴謹的合同來識別對方, 如在合同裡面訂立品質條款、認證條款、價格條款、檢驗條款、索賠條款、支付條款、運輸條款, 定出詳盡的規格、要求等, 並要求對方具有法人代表或委託書簽字的文書。 特別要強調簽約地在本地區。

在進口合同中, 強調證明進口商品質量標準、評估條款、保護性條款、檢驗條款、運輸要求等。

在出口合同中, 要訂有嚴格的仲裁條款, 規定出口國為解決爭議、糾紛的仲裁地點。

注意!在進出口中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 因為書面合同具有確定性、告誡性和公開性, 並具有證據的作用。 有一些欺詐在書面合同中肯定會露出破綻,

外貿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可及時識別。

二、資信調查識別

在進出口貿易時, 選擇交易對象非常重要, 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身份的真實性, 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

如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 同時對正本、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 並通過合法途徑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瞭解、核實其經營活動情況和現在是否仍在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 還有貨物情況/註冊資本/法定位址等。 還要考察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 瞭解其開設的基本帳戶和經營活動情況。 如生產加工能力、出口許可、原材料供應、貨源等。

當事人的資信情況關係到其有無承擔債務責任的能力和有無履約誠意。 在資信調查識別時, 要對主體資格識別清楚。如對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現,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出現。

識別方法還可採取:

① 銀行查詢;

② 海外機構查詢;

③ 行業查詢;

④ 進出口商會查詢;

⑤ 有關機構查詢等。

三、規避風險識別

運用規避風險手段在進出口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如在金額巨大的成套設備買賣中、在分批交貨的貿易中,進口商應力爭使用迴圈信用證,用此方法規避風險。

一般情況,欺詐者當然會反對使用迴圈信用證,因為這種方式可使最終的付款發生在設備妥善安裝或各批貨物交完之後,因而可保證出口商提供貨物的品質達到信用證的要求。

在信用證開立上,不開可轉讓信用證,避免使用自由議付信用證。要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出口商可考慮儘量使用保兌信用證,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為防止信用證欺詐,作為出口商應儘量使用C組貿易術語(如:CFR、CIF、CPT、CIP等),作為進口商應儘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如:FCA、FAS、F0B等)。

在交易租船訂艙中,避免與“皮包公司”性質的方便旗船船東打交道,同時要注意不租訂老船、舊船,選用適宜於貨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確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另外,要嚴格審核單證,加強對假冒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的識別,一旦發現,應提出修改信用證。

四、法律識別

為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進出口法律法規。因此,正確掌握和運用這些法律法規對進出口業務的運作進行規範和鑒別,能起到積極有效的防範作用。

在出口業務中,運用《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產品品質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進行比照識別,分析本筆出口業務的不規範之處和風險大小,最後決策運作與否。

在外貿經營實踐中,任何利益的獲得必須經過企業的辛勤勞動和有序競爭。只要我們善於學習、勤於思考、勇於實踐、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和其他有效手段,就能有效地識別陷阱,防範風險。

要對主體資格識別清楚。如對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現,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出現。

識別方法還可採取:

① 銀行查詢;

② 海外機構查詢;

③ 行業查詢;

④ 進出口商會查詢;

⑤ 有關機構查詢等。

三、規避風險識別

運用規避風險手段在進出口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如在金額巨大的成套設備買賣中、在分批交貨的貿易中,進口商應力爭使用迴圈信用證,用此方法規避風險。

一般情況,欺詐者當然會反對使用迴圈信用證,因為這種方式可使最終的付款發生在設備妥善安裝或各批貨物交完之後,因而可保證出口商提供貨物的品質達到信用證的要求。

在信用證開立上,不開可轉讓信用證,避免使用自由議付信用證。要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出口商可考慮儘量使用保兌信用證,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為防止信用證欺詐,作為出口商應儘量使用C組貿易術語(如:CFR、CIF、CPT、CIP等),作為進口商應儘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如:FCA、FAS、F0B等)。

在交易租船訂艙中,避免與“皮包公司”性質的方便旗船船東打交道,同時要注意不租訂老船、舊船,選用適宜於貨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確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另外,要嚴格審核單證,加強對假冒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的識別,一旦發現,應提出修改信用證。

四、法律識別

為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進出口法律法規。因此,正確掌握和運用這些法律法規對進出口業務的運作進行規範和鑒別,能起到積極有效的防範作用。

在出口業務中,運用《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產品品質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進行比照識別,分析本筆出口業務的不規範之處和風險大小,最後決策運作與否。

在外貿經營實踐中,任何利益的獲得必須經過企業的辛勤勞動和有序競爭。只要我們善於學習、勤於思考、勇於實踐、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和其他有效手段,就能有效地識別陷阱,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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