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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擔保人欲以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為由逃責

稿件來源: 中國法院網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件中以自己財產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的擔保人, 對抵押合同上的簽字矢口否認, 並以此為由請求法院確認該抵押合同無效,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為逃責 擔保人否認在抵押合同上簽字

2014年3月24日, 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與赤峰某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汽車公司)簽訂網貸通迴圈借款合同, 約定某汽車公司在合同項下迴圈借款額度為1400萬元, 借款擔保方式為不動產抵押,

擔保合同類型為最高額抵押合同。

同日, 王某、李某、王某某三人以其所有的6套房產作為抵押物, 與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約定為某汽車公司提供最高額為1400萬元的抵押擔保, 並附抵押物清單。 這份合同簽訂時應銀行要求, 王某、李某、王某某三人的配偶均在合同上予以簽字認可。 在銀行簽訂上述合同後, 三人與銀行工作人員一同到房管部門, 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本合同內容與三人在銀行簽訂的合同一致), 並附抵押物清單。 同時, 三人分別在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抵押登記申請書、詢問筆錄、房屋單獨所有具結保證書等書面材料上簽字確認。

2014年3月25日, 赤峰市房屋交易產權管理中心為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發放了王某某等三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財產的他項權證書。

2014年3月27日, 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根據借款人某汽車公司的請求向其發放貸款1400萬元, 並根據該公司的指示進行了交付。

2015年初, 主債務人某汽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墜樓身亡, 某汽車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 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向紅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某汽車公司還款付息, 並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訴訟中, 王某某以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未按約定發放貸款、其本人未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簽字、捺印為由另行提起訴訟, 主張最高額抵押合同涉及其個人抵押財產的部分無效。 紅山區法院受理後, 對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的借款合同案暫時中止審理。

查真相 法官從情理法還原意思表示

法院經審理查明, 王某某與某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親兄弟。 王某某、李某、王某三人以其所有的房產共同聯合為某汽車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 王某某妻子及其他二人對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及擔保行為均無異議。 王某某在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未辦理其他貸款, 涉及其房產抵押擔保的貸款僅某汽車公司一筆。 王某某認可在房產辦理他權證時所有簽字均系本人所簽。 因為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將事先已加蓋印章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交到房產部門的登記櫃檯, 簽字時其工作人員並不在場, 所以對於王某某是否在這份合同上簽字及捺印無法確定。

紅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某某對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留存在房產部門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簽名及捺印均予以否認。 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合同中王某某的簽名及捺印確系本人所為。 從合同形式上, 非本人簽字確實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實的形式要件, 但就民事法律行為而言, 簽字不真實並不必然導致相關的法律行為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而非以形式是否真實為依據。

具體到本案, 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簽訂及抵押登記辦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瑕疵或一定的審查過失, 現有證據雖未能直接證明王某某在合同上簽名及捺印, 但無論何人所為, 都不能僅從合同的形式要件上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還應當查明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王某某有為某汽車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意思表示。

王某某認可在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及在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均系本人簽字,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知曉在有關材料上簽字捺印所擔負的風險及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後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提供抵押財產的抵押人除王某某外還有李某和王某, 合同中體現的最高額抵押擔保金額、期限、主債務人等與網貸通迴圈借款合同一致, 各方亦是基於相關約定材料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王某某與某汽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兄弟關係, 其為某汽車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具有高度可能;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亦沒有向王某某發放過其他額度的貸款。

綜上,王某某是否在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留存在房管部門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簽字捺印,均不能否定其與李某、王某一起為某汽車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王某某以該合同上的簽名不真實及不知情為由提起訴訟,有逃避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之嫌,明顯有違誠實信用,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紅山區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訴訟請求。宣判後,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王某某是否在工商銀行昭烏達支行留存在房管部門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簽字捺印,均不能否定其與李某、王某一起為某汽車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王某某以該合同上的簽名不真實及不知情為由提起訴訟,有逃避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之嫌,明顯有違誠實信用,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紅山區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訴訟請求。宣判後,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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