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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加計扣除的情況,你知道嗎?

情況1: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 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 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 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情況2: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優惠內容: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11%)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 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

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情況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 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 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 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優惠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3)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

情況4: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優惠內容:

(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 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 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 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情況5: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

優惠內容: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 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 加計20%的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 應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可作為加計扣除20%的基數。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 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專案。 既然規定裝修費用可以計入開發成本, 則應當允許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2)《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

(3)《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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