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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的遺言,人稱“魯七條”字字如金

魯迅先生的遺言記於《死》一文中。 一共是七條, 每一條在現在仍舊著意義。

一:不得因喪事受任何人的一文錢, 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 (不願收別人無故的錢, 但卻不拒絕老朋友的真心, 這一點是理智又人性。 )

二:趕快收斂, 埋掉, 拉到。

三:不要做關於任何紀念的事。

四:忘記我, 管自己的生活, 倘不, 那就真是糊塗蟲。 (幽默的魯迅先生)

五:孩子長大, 倘無才能, 可尋點小事情過活。 萬不可去做空頭文學家或美術家。

(務實精神)

六:別人應許給你的事物, 不可當真。 (對人際關係看的很透徹)

七:損著別人的牙眼, 卻反對報復, 主張寬容的人, 萬勿和他接近。 (牙眼大概是出於聖經, 代指各種傷害, 心口不一, 表裡不一的人, 不可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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