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先生的遺言記於《死》一文中。 一共是七條, 每一條在現在仍舊著意義。
一:不得因喪事受任何人的一文錢,
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
(不願收別人無故的錢,
但卻不拒絕老朋友的真心,
這一點是理智又人性。
)
二:趕快收斂, 埋掉, 拉到。
三:不要做關於任何紀念的事。
四:忘記我,
管自己的生活,
倘不,
那就真是糊塗蟲。
(幽默的魯迅先生)
五:孩子長大, 倘無才能, 可尋點小事情過活。 萬不可去做空頭文學家或美術家。
六:別人應許給你的事物,
不可當真。
(對人際關係看的很透徹)
七:損著別人的牙眼, 卻反對報復, 主張寬容的人, 萬勿和他接近。 (牙眼大概是出於聖經, 代指各種傷害, 心口不一, 表裡不一的人, 不可接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