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外發佈消息稱, 11月1日起, 我市將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及歸集管理三大方面政策進行調整。 其中, 公積金貸款政策作出9處調整, 公積金提取政策作出13處調整。
市住房公積金搬至新址:天元區泰山路220號(原糧食局)
調整後的政策明顯收緊,
或可視為株洲最嚴版公積金調控令。
比如,
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由原不得低於房屋總價的20%調整為30%;暫時停止商轉公貸款;停止他人公積金擔保貸款。
株洲住房公積金政策, 此次為何作出大幅調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 政策調整主要基於3個因素。
1. 回應國家“房子是用來住的, 不是用來炒的”大政方針;
2. 株洲房地產的發展形勢所迫。 今年以來, 全國房價上漲輻射效應, 株洲房價也有大幅上漲, 這已嚴重影響百姓生活。
3. 把控資金安全風險, 省監管辦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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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調整說明
1. 原政策規定第一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先提取再貸款, 新政調整為:本套房辦理了購房提取的不再受理貸款申請。
2. 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由原不得低於房屋總價的20%調整為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房屋總價的50%保持不變。
3. 原政策規定第3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予受理,
株洲樓盤 汪成/攝
6.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上述房屋的二手房貸款)最高按3000元/㎡計算房屋總價, 價值認定低於此標準的按價值認定確定總價。
7. 暫時停止商轉公貸款。
8.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性質屬於宅基地或集體土地、劃撥土地的, 不予貸款。
9. 停止他人公積金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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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調整及說明
1. 職工家庭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過(含提取、貸款)住房公積金的, 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原政策規定, 產權人憑已備案合同(自建住房土地審批單或規劃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在規定的時限內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且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購(建)房最多不超過3次(含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
現政策調整為, 職工家庭限2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且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購(建)房最多不超過3次。
原政策規定, 申請住房公積金第二次貸款的, 執行“提了不貸”、“貸了不提”的規定。
4. 失業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提取, 須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2年以上, 且公積金帳戶須實際停繳2年(含2年)以上, 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部分餘額。
原政策規定:失業或解除勞動合同提取,停繳1年(含1年)以上方可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全部本息餘額。
5.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部分餘額。
原政策規定: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全部本息餘額。
6. 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須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銷戶轉移。
原政策規定,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全部本息餘額。具體可劃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①調離本市且調入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轉入地中心已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的,由轉入中心發起轉移申請,無須職工至我中心辦理轉移銷戶業務;轉入地中心尚未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的,提供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函(注明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銀行帳號、調入單位公積金帳號及職工個人帳號),作銷戶轉移。
②調離本市並已辦戶口遷移且無法確認調入單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提供調令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新單位聘用合同;戶口遷移證或外籍戶口名簿(身份證注明外地也可);作銷戶提取。
7. 符合提取規定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須向管理中心(含所屬管理部)提交基本資料和相關的憑證原件。
原政策規定,符合提取規定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須向管理中心(含所屬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資料和相關的憑證原件和影本。
現政策調整為,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僅需提交提取資料的原件,取消收集影本環節,實行無紙化辦理。
8. 繳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取資金匯入原繳存人已關聯的銀行帳戶,或匯入相關法律文書指定的銀行帳戶。
原政策規定,繳存職工死亡銷戶提取且住房公積金龍卡遺失時,可將提取資金打入繳存職工或繼承人的其他銀行帳戶。
9. 償還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需主借款人本人來管理部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原政策規定,償還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可委託配偶來管理部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10. 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每次提取時間應間隔12個月以上,租房提取後購房提取的或提前結清購房貸款的除外,提取人帳戶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餘額。
原政策規定,每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以上,且使用提取帳戶最低保留額為1元。
11. 城鎮區域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或審批單(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土地開支原始憑據。
原政策規定,除上述提取資料外,職工還需提交工程施工許可證。
12. 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等級為C級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土建開支憑據。
原政策規定,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等級為C級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或《房屋維修鑒定通知書》。
13. 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時須符合:職工所在單位已將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全額繳存到賬,且個人帳戶狀態為封存;職工及其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擔保。
原政策規定,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時須符合:職工所在單位已將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全額繳存到賬;提取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擔保。
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部分餘額。原政策規定:失業或解除勞動合同提取,停繳1年(含1年)以上方可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全部本息餘額。
5.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部分餘額。
原政策規定: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全部本息餘額。
6. 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須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銷戶轉移。
原政策規定,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全部本息餘額。具體可劃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①調離本市且調入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轉入地中心已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的,由轉入中心發起轉移申請,無須職工至我中心辦理轉移銷戶業務;轉入地中心尚未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的,提供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函(注明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銀行帳號、調入單位公積金帳號及職工個人帳號),作銷戶轉移。
②調離本市並已辦戶口遷移且無法確認調入單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提供調令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新單位聘用合同;戶口遷移證或外籍戶口名簿(身份證注明外地也可);作銷戶提取。
7. 符合提取規定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須向管理中心(含所屬管理部)提交基本資料和相關的憑證原件。
原政策規定,符合提取規定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須向管理中心(含所屬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資料和相關的憑證原件和影本。
現政策調整為,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僅需提交提取資料的原件,取消收集影本環節,實行無紙化辦理。
8. 繳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取資金匯入原繳存人已關聯的銀行帳戶,或匯入相關法律文書指定的銀行帳戶。
原政策規定,繳存職工死亡銷戶提取且住房公積金龍卡遺失時,可將提取資金打入繳存職工或繼承人的其他銀行帳戶。
9. 償還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需主借款人本人來管理部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原政策規定,償還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可委託配偶來管理部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10. 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每次提取時間應間隔12個月以上,租房提取後購房提取的或提前結清購房貸款的除外,提取人帳戶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餘額。
原政策規定,每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以上,且使用提取帳戶最低保留額為1元。
11. 城鎮區域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或審批單(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土地開支原始憑據。
原政策規定,除上述提取資料外,職工還需提交工程施工許可證。
12. 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等級為C級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土建開支憑據。
原政策規定,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等級為C級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或《房屋維修鑒定通知書》。
13. 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時須符合:職工所在單位已將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全額繳存到賬,且個人帳戶狀態為封存;職工及其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擔保。
原政策規定,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時須符合:職工所在單位已將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全額繳存到賬;提取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