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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可以對銀行說“離櫃概不負責”嗎?

今年2月7日, 秦小姐到當地一家銀行, 要求取22400元。 誰料想銀行櫃員一時失誤, 點了24000元給她, 還給了她一張“取款金額22400元”的取款憑證, 要她簽字。 秦小姐拿到錢也沒清點, 簽完字就走了。

當天下午, 銀行結帳時, 發現了這一失誤, 銀行的監控也顯示, 當天櫃員確實多給了1600元。 於是, 銀行馬上聯繫了秦小姐, 要她歸還多給的1600元。 秦小姐沒有理會。 她認為, 在這件事上, 她沒有過錯, 而且銀行總是“離櫃概不負責”, 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幾次催討無果, 6月26日, 銀行將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 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款1600元”。 不久前, 法院審理判定, 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 屬不當得利, 應在3日內返還銀行1600元。 同樣的案例有很多, 銀行多給了錢、銀行少給了錢, 在現實中廣泛的存在。

我們去銀行辦理業務時, 常常看到“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的牌子, 那如果在銀行與顧客之間交易數額真的發生錯誤, 銀行是否真的不承擔責任?不僅在銀行, 酒店、賓館我們都可以看到“請注意保管好您的財務, 如若丟失概不負責”, 如果顧客財務真的丟失, 商家是否真的能夠免責?

一、銀行是否承擔責任

我們常常將“概不負責”認為是一種“霸王條款”,

對於“概不負責”的定義, 我認為更多的是一種告知, 銀行通過這種方式提醒大家應注意清點自己的錢財, 以防有誤。 但這並不是銀行免責的理由, 銀行不能認為自己本身已做到了提醒的義務, 就理所當然的免除了自己的責任。

銀行與顧客之間發生數額糾紛, 在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 起訴至法院,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 如果銀行認為多給了錢, 應該承擔證明自己多給了錢的責任, 如通過監控、票證等證據證明。

相反, 如果顧客認為銀行錢給少了, 應該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最後由法院裁決。 因此, “概不負責”並非銀行不承擔責任, 究竟真相如何, 應通過證據加以認定。

二、如若丟失概不負責, 酒店、賓館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商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應分具體情況來看。 就提醒義務來看, 如果酒店已在大堂醒目位置貼出告示, 提醒房客貴重物品需要存放在前臺保險櫃或由酒店代為保管等, 酒店一方具有一定的免責事由。

相反, 如果沒有提醒, 酒店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對於“請注意保管好您的財務, 如若丟失概不負責”, 於理上, 這是對顧客的一種提醒, 要求顧客們注意自己的貴重物品, 於情上, 可能會有點讓人不能接受。

“概不負責”, 並非就不負責。 具體概況, 應該根據證據加以認定。

作者:玥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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