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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應重點核查哪些關鍵問題,這裡說的明明白白!(上)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方面

01

租金收入

問題描述:企業提供無形資產、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包裝物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 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額全額確認收入。 如:交易合同或協定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 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重點核查:結合各租賃合同、協議, “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協定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 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檢查科目:其他業務收入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

02

利息收入

問題描述:

A、債權性投資取得利息收入, 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種形式收入, 企業存在不記、少計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的情況。

B、未按稅法規定準確劃分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國債利息收入, 少繳企業所得稅。

重點核查:

A、有無其他單位和個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時計入收入總額, 特別注意集團成員單位的借款和應收貨款。

B、“投資收益”科目,

看是否存在國債轉讓收入混作國債利息收入, 少繳企業所得稅。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投資收益、銀行存款、財務費用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03

其他收入

問題描述:未將企業取得的罰款、滯納金、參加財產、運輸保險取得的的無賠款優待、無法支付的長期應付款項、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賬損失, 固定資產盤盈收入, 教育費附加返還, 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總額。

重點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記收入的情況。 如:核查“壞賬準備、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以及企業輔助台賬,

確認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 核查“營業外收入”科目, 結合質保金等長期未付的應付帳款情況, 確認企業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 是否按稅法規定確認當期收入。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營業外收入、壞賬損失、資本公積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04

股息紅利收入

問題描述:

A、對外投資, 股息和紅利掛往來賬不計、少計收入。

B、對會計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與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差異未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或者只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未進行相應調增。

C、將應徵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如:取得不足12個月的股票現金紅利和送股等分紅收入), 混作免征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少征企業所得稅。

重點核查:

A、是否存在對外投資情況, 投資收益的股息和紅利是否併入收入總額。

B、結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核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等科目, 核實當年和往年對長期股權投資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是否正確。

C、核查應收股利、投資收益等科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備案的投資協定、分紅證明等資料, 核實“免征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條件, 不足12個月的股票分紅(包括取得現金紅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應收股利、投資收益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

05

經營業務收入

問題描述:收入不具備真實性、完整性。 如:各種主營業務中以低於正常批發價的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行為;將已實現的收入長期掛往來賬或乾脆置於賬外而未確認收入;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未按稅法規定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計稅價格是否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其他業務中變賣、報廢、處理固定資產、周轉材料殘值等(如:處置廢舊包裝箱收入)遲計或未計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預收銷售方式而不按規定確認收入等問題。

稽查方法:查看內部考核辦法及相關考核資料,以及銷售合同、銷售憑據、銀行對帳單、現金日記帳、倉庫實物賬等相關資料,結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往來科目進行比對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時、足額確認應稅收入。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二十三條

06

視同銷售收入

問題描述: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銷售等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用途的,未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相關合同及結算單,核查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核實有無視同銷售行為,確認是否有視同銷售未申報收入等情況。

檢查科目:庫存商品、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07

非現金資產溢餘

問題描述:企業的非現金資產溢餘(如固定資產盤盈),未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未按稅法規定以同類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盤盈的固定資產是否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帳價值。如無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則是否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帳價值。

檢查科目:固定資產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八條

08

政策性搬遷

問題描述:未在搬遷完成年度進行搬遷清算,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由於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而計入企業搬遷收入;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而是將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重點核查:“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遷處置未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的情況。

檢查科目: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搬遷收入、營業外支出-搬遷支出、累計折舊、專項應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09

不徵稅收入

問題描述:

A、取得無專項用途的各種政府補貼、出口貼息、專項補貼、流轉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返)、其他稅款返還、行政罰款返還以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等應稅收入做為不徵稅收入申報;非國家投資、貸款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資本公積核算未作收入申報納稅或未按取得時間申報。

B、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不徵稅收入(如技改專項補貼等)對應的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C、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未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核查不徵稅收入相關檔等、確定是否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核查往來款項和“資本公積”、“營業外收入”、“遞延收益”、“管理費用”等科目,瞭解政府補助款項取得時間、使用和結餘情況。

重點核查:取得的補貼收入是否屬於不徵稅收入以及對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形成的費用、用於支出形成的資產所計算的折舊、攤銷數額和賬務處理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檢查科目:專項應付款、資本公積、其他應付款、管理費用、遞延收益、營業外收入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10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

問題描述:在生產經營中,特別是在改制和投資等業務過程中,轉讓特許經營權、專利權、專利技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所有權,未能正確計算應稅收入。如:有償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其對應的成本後的股權轉讓所得列資本公積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比照公允價值銷售確認轉讓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並轉讓所形成的收入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列資本公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重點核查:“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庫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科目,索取與轉讓相關的合同檔等書面檔,看其是否正確核算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及應稅所得,特別注意非貨幣性投資和非貨幣性交換等業務所涉及的資產轉讓是否按照公允價值銷售來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檢查科目:庫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資本公積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1

債務重組

問題描述:

A、以非現金資產抵債的債務重組收入的金額較大的,未按稅法規定分期確認收入(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債務重組所得,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B、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C、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未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D、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被收購方未按稅法規定以公允價值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重點核查:“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關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和帳面價值,核實企業的重組協議,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組的備案批復,根據企業相關重組協定裁決等文書來確認重組收入,同時核查非現金資產抵債金額較大的項目是否分期確認收入。

檢查科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2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問題描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重點核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實以前年度的損益事項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檢查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稽查方法:查看內部考核辦法及相關考核資料,以及銷售合同、銷售憑據、銀行對帳單、現金日記帳、倉庫實物賬等相關資料,結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往來科目進行比對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時、足額確認應稅收入。

檢查科目:往來科目及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二十三條

06

視同銷售收入

問題描述: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銷售等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用途的,未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相關合同及結算單,核查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核實有無視同銷售行為,確認是否有視同銷售未申報收入等情況。

檢查科目:庫存商品、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應付福利費、應付股利等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07

非現金資產溢餘

問題描述:企業的非現金資產溢餘(如固定資產盤盈),未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未按稅法規定以同類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確認收入。

重點核查:盤盈的固定資產是否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帳價值。如無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則是否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帳價值。

檢查科目:固定資產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八條

08

政策性搬遷

問題描述:未在搬遷完成年度進行搬遷清算,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由於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而計入企業搬遷收入;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資產,未按稅法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而是將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重點核查:“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遷處置未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的情況。

檢查科目: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搬遷收入、營業外支出-搬遷支出、累計折舊、專項應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09

不徵稅收入

問題描述:

A、取得無專項用途的各種政府補貼、出口貼息、專項補貼、流轉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返)、其他稅款返還、行政罰款返還以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等應稅收入做為不徵稅收入申報;非國家投資、貸款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資本公積核算未作收入申報納稅或未按取得時間申報。

B、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不徵稅收入(如技改專項補貼等)對應的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C、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未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核查不徵稅收入相關檔等、確定是否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核查往來款項和“資本公積”、“營業外收入”、“遞延收益”、“管理費用”等科目,瞭解政府補助款項取得時間、使用和結餘情況。

重點核查:取得的補貼收入是否屬於不徵稅收入以及對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形成的費用、用於支出形成的資產所計算的折舊、攤銷數額和賬務處理情況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檢查科目:專項應付款、資本公積、其他應付款、管理費用、遞延收益、營業外收入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10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

問題描述:在生產經營中,特別是在改制和投資等業務過程中,轉讓特許經營權、專利權、專利技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所有權,未能正確計算應稅收入。如:有償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其對應的成本後的股權轉讓所得列資本公積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未比照公允價值銷售確認轉讓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並轉讓所形成的收入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列資本公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重點核查:“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庫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科目,索取與轉讓相關的合同檔等書面檔,看其是否正確核算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及應稅所得,特別注意非貨幣性投資和非貨幣性交換等業務所涉及的資產轉讓是否按照公允價值銷售來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檢查科目:庫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資本公積等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1

債務重組

問題描述:

A、以非現金資產抵債的債務重組收入的金額較大的,未按稅法規定分期確認收入(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債務重組所得,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B、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C、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未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D、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被收購方未按稅法規定以公允價值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重點核查:“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關重組資產的計稅基礎和帳面價值,核實企業的重組協議,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組的備案批復,根據企業相關重組協定裁決等文書來確認重組收入,同時核查非現金資產抵債金額較大的項目是否分期確認收入。

檢查科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2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問題描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重點核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實以前年度的損益事項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檢查科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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