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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房屋擔保未經登記 無效 保證期間已經逾期 免除

四川正當律師事務所受被告(民間借貸擔保人)張x容的委託、指派喬治久律師擔任楊x稚訴張x容民間借款擔保人糾紛一案訴訟代理人。

本案楊x稚訴張x容等稱:“原、被告是朋友關係。 三被告是親戚關係, 張x容和張x玲是同胞姐妹關係, 張x玲與羅x豐是夫妻關係, 張x玲與羅x豐在2013年1月26日, 向原告借款8萬元整, 用於運輸生意, 並約定利息按每月支付2400元整(即月息3分計算), 月底25至30號付利息, 還款日期定在3年以內還請。 被告的姐姐張x容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 並表示願意用瓷廠安置房作擔保。 ”

代理律師本著“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依法為本案被告(保證人)張x容進行代理活動。 在此之前, 為徹底弄清案情和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 調查走訪了有關當事人, 查閱了涉及該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和有關法律規定, 多次聽取了被告本人的陳述, 對本案的案情有所瞭解,

現結合起訴書內容、法庭調查事實及適用法律法規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供法庭參考:

一、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簽訂擔保合同並用“安置房”作擔保,物的擔保又未經登記, 擔保無效。

本案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有借條作為憑證, 民間借貸的借條具有合同性質,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具有相對性, 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 原告把我的當事人作為第一被告要求返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於法無據。 雖然我的當事人在借條上簽有擔保人的字, 但並不具有真正保證人的法律屬性, 那只能算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民間借貸中的一個見證, 只能證明借貸雙方有借貸行為的這個事實。 經查證, 從借條上顯示,

本案的債務人是羅x豐, 從銀行轉帳單可以確認, 而不是我的代理人張x容。 張x容雖然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了名, “本人願意用瓷廠安置房作擔保”, 但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既沒有簽訂擔保合同, 也沒有進行房屋登記和公示。 根據法律規定:物的擔保必須滿足《物權法》三原則, 即:不動產擔保須經登記才具備法律效力, 未經登記擔保物不具有法律效力, 擔保合同無效。 且“瓷廠安置房”子虛烏有, 屬虛擬物產。 所以我的當事人不具有保證人的法律屬性。 既然不具有保證人的法律屬性, 那麼就只能在本案中算是一個見證人。 見證人作為第一被告人于法無據。 物的擔保無效。

二、擔保期限已過, 應該免除擔保責任。

物的擔保無效,

就只能算人的擔保。 由於人的擔保方式未作界定, 難以確定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 就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為連帶責任擔保。 從原告提供的證據(借條)中顯示, 借款時間為:2013年元月26日, 雙方約定還款許可權為:“3年以內還請”。 也就是說應該在2016年元月26日前還請全部債務。 原告拖延到2017年7月26日才主張自己的權利, 早已經超過了《擔保法》規定的期間時效。 我國《擔保法》25、26條之規定, 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6個月, 逾期保證人不在承擔擔保責任。 還款期限定為2016年元月26日前還請全部債務, 加6個月, 2016年7月25日《擔保法》規定的期間已經到期, 逾期不受法律保護, 據此, 我的當事人不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保證責任應該免除。

綜上所述, 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簽訂擔保合同並用“安置房”作擔保,物的擔保又未經登記, 擔保無效;該擔保已經逾期, 當事人應該免除保證責任;代理人認為:依法應當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 特請江陽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讓我的當事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宣告我的當事人張x容與本案已經無任何法律關係, 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庭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 原告楊某與被告羅某張某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係, 被告羅x豐張x玲應當清償8萬元債務及利息。保證人張x容用安置房作抵押屬虛擬財產查無實物,物的擔保無效。人的擔保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本應與被告羅x豐張x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原告楊x稚在出具借條時,明確約定3年內償還,保證期間為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截止到2016年7月25日。而原告楊x稚直到2017 年 7月 16日才提起訴訟,並且在庭審中沒有提供向擔保人張x容主張權利的證據。因此,該擔保已過保證期,對原告楊某要求被告張x容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在本案中雙方未約定擔保方式,視為連帶保證。《擔保法》25、26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未約定擔保方式,視為連帶保證,保證期間自應該還款日起算是六個月,在這期間,即使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但是未及時提起訴訟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到期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免除了,只能由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了。

張華富 撰稿

被告羅x豐張x玲應當清償8萬元債務及利息。保證人張x容用安置房作抵押屬虛擬財產查無實物,物的擔保無效。人的擔保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本應與被告羅x豐張x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原告楊x稚在出具借條時,明確約定3年內償還,保證期間為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截止到2016年7月25日。而原告楊x稚直到2017 年 7月 16日才提起訴訟,並且在庭審中沒有提供向擔保人張x容主張權利的證據。因此,該擔保已過保證期,對原告楊某要求被告張x容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在本案中雙方未約定擔保方式,視為連帶保證。《擔保法》25、26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未約定擔保方式,視為連帶保證,保證期間自應該還款日起算是六個月,在這期間,即使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但是未及時提起訴訟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到期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免除了,只能由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了。

張華富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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