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中的病歷封存原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發生了醫療事故爭議時, 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生的查房記錄及會診意見、病程記錄都應該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和啟封。 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本, 由醫療機構進行保管。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 封存病歷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 醫患雙方需要共同在場進行封存和啟封, 只有一方進行封存和啟封均屬無效。
2. 如果主觀和客觀病歷不好區分時, 可以對病歷進行全部封存。
3. 封存的材料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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