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對2017年度經營業績的預計
2017年度預計的經營業績情況:與上年同期相比扭虧為盈
與上年同期相比扭虧為盈
■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
□ 適用 √ 不適用
六、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無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七、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
八、報告期內接待調研、溝通、採訪等活動登記表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內未發生接待調研、溝通、採訪等活動。
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永洪)
2017年10月27日
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代碼:002638 證券簡稱:勤上股份 公告編號:2017-130
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審議本次季報的董事會會議。
公司負責人陳永洪、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鄧軍鴻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鄧軍鴻聲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
一、主要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
公司是否需追溯調整或重述以前年度會計資料
□ 是 √ 否
■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 適用 □ 不適用
單位:元
■
對公司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界定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以及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中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專案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專案, 應說明原因
□ 適用 √ 不適用
公司報告期不存在將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定義、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專案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專案的情形。
二、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及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1、普通股股東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數量及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前10名無限售條件普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是否進行約定購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前10名無限售條件普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未進行約定購回交易。
2、公司優先股股東總數及前10名優先股股東持股情況表
□ 適用 √ 不適用
第三節 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主要財務資料、財務指標發生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 適用 □ 不適用
資產負債表項目
預付款項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加43.70%, 主要系公司預付材料款及子公司龍文教育預付房租及相關稅費增加所致;
應收利息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加49.71%, 系公司本期定期存款增加, 當期確認應收利息所致;
其他應收款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加217.17%, 主要系公司本期保證金增加所致;
長期應收款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減少55.28%,
長期股權投資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加2,329.18%, 系公司對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榮享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出資所致;
長期待攤費用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加97.63%,主要系子公司龍文教育待攤裝修費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動資產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減少100%, 系公司完成對深圳市英倫教育產業有限公司收購的相關變更手續所致;
應付帳款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減少37.69%, 系公司對供應商貨款結算所致;
應交稅費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減少43.96%, 系公司完成對相關稅金繳納所致;
應付利息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加3,590.25%, 主要系本期債券利息尚未支付所致;
未分配利潤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加275.54%,
其他綜合收益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長106.97%, 系本期外幣報表折算差異增加所致;
少數股東權益期末餘額比年初餘額增長178.25%, 系本期完成對深圳市英倫教育產業有限公司收購手續所致;
利潤表項目
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增長85.41%, 主要系報告期將龍文教育報表收入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營業成本較去年同期增長89.52%, 主要系報告期將龍文教育財務報表成本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稅金及附加較去年同期增長45.69%, 主要系報告期將龍文教育財務報表費用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銷售費用較去年同期增長92.01%, 主要系報告期將龍文教育財務報表費用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管理費用較去年同期增長76.83%, 主要系報告期將龍文教育財務報表費用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財務費用較去年同期下降245.15%,主要系報告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資產減值損失較去年同期上升53.87%,主要系當期壞賬準備計提及存貨跌價準備增加所致;
投資收益較去年同期增加58,157.81%,主要系收到善水資本退貨時確認的投資收益,聯營企業盈利增加所致;
營業外支出較去年同期增加2,055.40%,主要系當期支付客戶購銷合同訴訟賠償所致;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較去年同期增加79.59%,系營業利潤增加所致;
其他綜合收益較去年同期增加426.5%,系外幣報表折算差異增加所致;
現金流量表項目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較上年同期增加72.87%,主要系本期將龍文教育資金流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收到的稅費返還較上年同期減少72.76%,系本期收到出口退稅減少所致;
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較上年同期增加969.84%,主要系收回保證金及往來款增加所致;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較上年同期增加525.97%,主要系本期將龍文教育資金流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投資活動現金流入小計較上年同期增加1,686,844.10%,系收回深圳前海善水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退夥款及收回銀行理財產品本金所致;
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較上年同期增加67.81%,系本期取得銀行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1、公司於2017年9月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公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公司股東李旭亮先生于2017年9月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李旭亮先生因涉嫌資訊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李旭亮先生立案調查,截至本報告披露日公司和李旭亮先生尚未收到調查結果。
2、安徽省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池州市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涉案金額1285萬元,再審結束,裁定公司在安徽潤磊公司未出資的1285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安徽省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30%股權)與安徽慈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涉案金額1215萬元,審理結束未執行,因公司已經承擔過未出資、補充出資責任,因此公司認為無需再行重複承擔。
4、安徽邦大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25%股權)合同糾紛案,訴請金額1942.08萬元,一審判決公司在750萬元本息範圍內對安徽邦大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蕪湖邦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持有安徽邦大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75%股權)抽逃出資1782萬元本息範圍內對安徽邦大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上不服提出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報告期內該案仍處於審理中,尚未作出重審判決。
三、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 適用 □ 不適用
財務費用較去年同期下降245.15%,主要系報告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資產減值損失較去年同期上升53.87%,主要系當期壞賬準備計提及存貨跌價準備增加所致;
投資收益較去年同期增加58,157.81%,主要系收到善水資本退貨時確認的投資收益,聯營企業盈利增加所致;
營業外支出較去年同期增加2,055.40%,主要系當期支付客戶購銷合同訴訟賠償所致;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較去年同期增加79.59%,系營業利潤增加所致;
其他綜合收益較去年同期增加426.5%,系外幣報表折算差異增加所致;
現金流量表項目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較上年同期增加72.87%,主要系本期將龍文教育資金流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收到的稅費返還較上年同期減少72.76%,系本期收到出口退稅減少所致;
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較上年同期增加969.84%,主要系收回保證金及往來款增加所致;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較上年同期增加525.97%,主要系本期將龍文教育資金流納入合併範圍所致;
投資活動現金流入小計較上年同期增加1,686,844.10%,系收回深圳前海善水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夥)退夥款及收回銀行理財產品本金所致;
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較上年同期增加67.81%,系本期取得銀行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 適用 □ 不適用
1、公司於2017年9月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公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公司股東李旭亮先生于2017年9月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李旭亮先生因涉嫌資訊披露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李旭亮先生立案調查,截至本報告披露日公司和李旭亮先生尚未收到調查結果。
2、安徽省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池州市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涉案金額1285萬元,再審結束,裁定公司在安徽潤磊公司未出資的1285萬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安徽省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30%股權)與安徽慈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涉案金額1215萬元,審理結束未執行,因公司已經承擔過未出資、補充出資責任,因此公司認為無需再行重複承擔。
4、安徽邦大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25%股權)合同糾紛案,訴請金額1942.08萬元,一審判決公司在750萬元本息範圍內對安徽邦大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蕪湖邦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持有安徽邦大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75%股權)抽逃出資1782萬元本息範圍內對安徽邦大勤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上不服提出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報告期內該案仍處於審理中,尚未作出重審判決。
三、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 適用 □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