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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給國外個人的銷售傭金如何扣繳稅款?

銷售傭金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支付給中間人的銷售業務報酬, 中間人為有權從事仲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但不含本單位職工,

如具有仲介資質證和仲介人員從業資格證的房屋仲介機構或個人為房產開發公司介紹商品房銷售業務按銷售額一定比例收取的仲介費。 近日, 遇到企業來電諮詢付給國外個人的銷售傭金如何繳稅的問題。

一、基本規定

(一)增值稅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 企業付給國外個人的銷售傭金屬於商務輔助服務中的經紀代理服務, 企業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企業付給國外個人的銷售傭金與付給國內個人的銷售傭金的區別是:

企業付給國內個人的銷售傭金, 個人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3%)×3%, 且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 免征增值稅。

企業付給國外個人銷售傭金的適用稅率為6%,

且不適用增值稅起增點規定。

3、注意36號文件第十三條和53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情形。

(二)個人所得稅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麼什麼叫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和第五條規定, 個人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因此, 境外個人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該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注意, 境內個人(含持有綠卡的中國籍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

境內企業支付銷售傭金時, 要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

境內某市A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於2017年10月與境外個人(新加坡籍)簽訂了一份房地產代理銷售合同, 由境外個人在境外推廣代理銷售經營公司在境內開發的商品房, 銷售合同約定經營公司按商品房銷售額的3%支付銷售傭金, 2017年11月30日, 境外個人合計代理銷售商品房3套, 銷售額合計1500萬元, 2017年12月10日, 經營公司按合同約定比例支付給境外個人銷售傭金45萬元。 計算經營公司應扣繳的稅款。

解析: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 境外個人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視同在境內提供銷售服務, 因此, 經營公司應按經紀代理服務稅目計算扣繳增值稅,

適用稅率為6%。

應扣繳增值稅=450000÷(1+6%)×6%=25500元

應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25500×7%=1785元

應扣繳教育費附加(含地方教育費附加)=25500×5%=1275元。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 境外個人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該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 經營公司按合同約定比例支付給境外個人的銷售傭金無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作者:清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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