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融入式管理”的現代公司合規與法務衡平思維

法制日報·法人網訊:由於諸多複雜的原因, 以及不少公司合規與法務人員對法務工作認知的程度局限性, 許多公司甚至包括大中型公司合規與法務在“融入式管理”的商業戰略法治衡平思維上仍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

隨著世通公司垮臺, 以及施樂、默克等知名公司相繼爆出醜聞, “合規”(compliance)迅速上升為國際市場秩序重塑的關鍵字。 公司作為經濟組織, 已經不是單純依靠法律事務來謀取生存與發展, 不過法務及延展意義上的合規, 日益成為商業戰略“融入式管理”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 事實上倒逼了公司法務人員必須習得以管理邏輯和經營邏輯, 更深入和全面識別風險點和構建應對之策。 因此, “融入式管理”的公司合規與法務衡平思維, 已成為商業戰略思維的重要維度。

公司合規與法務的最新關注

21世紀初, 美國強力推出以公司治理結構、內控機制為核心內容的薩班斯法案,

繼之又重審了1994年發佈的《內部控制——整體框架》, 於2004年又正式推出新版的《公司風險管理——整合框架》。 2000年聯合國推出了“全球契約”計畫, 號召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環境及反貪污方面的十項基本原則;2010年更新的ISO26000則是世界上首次對公司社會責任這一合規新維度達成共識。 正是上述全球範圍內正在發生的迅速變化, 以及日益走向國際化的中國經濟實體被提出在法律風控、內控機制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更多標準和要求, 開始引發了更多中國公司對“合規”新一輪最新關注。

第一, 公司的總法律顧問制度在中國取得快速發展。 截至2015年底, 央企法律顧問超過2萬人, 建立總法律顧問達到2986家;國企法律顧問超過10萬人;全國公司法律顧問接近20萬人。

中央“兩辦”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公職律師制度的意見》, 是專門規範公司法律顧問層次最高的檔。 公司總法律顧問的角色和地位日益重要:在角色上除了擔任首席律師, 還會以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首席智慧財產權官、首席責任官、董秘等諸多面孔出現;相應地位的權力也在與日俱增, 總法律顧問逐步接近或進入公司核心高管層, 不僅處理複雜的法律專業問題, 而且更多參與商業戰略和重大交易決策、應對政府監管和輿論壓力、擔當對外危機管理和內部盡職調查。

第二, 現代公司的合規與法務制度建設成就顯著。 2006年中國的國資委率先出臺《中央公司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提出了指向戰略、財務、市場、運營和法律五個維度的風險結構。 被譽為“中國版”的薩班斯法案的《公司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 標誌中國公司合規在內部控制規範建設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公司法律風險管理指南》, 為可複製和推廣提供了基石。 2012年國務院國資委面向央企第一次提出了“全面風控”的概念, 正式從法律風險管理開始走向內涵更為豐富的“合規與法務”。 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又第一次提出“加強公司社會責任立法”。 中國公司合規與法務建設在治理結構、內控機制和社會責任三個維度上都有切入, 且在內控機制的制度建設上取得了標誌性成就。

第三,

公司合規與法務性預防體系構建初步建成。 隨著中國公司在“混改”、技術創新、“互聯網+”創新上面臨的更大壓力, 以及遭受過GSK商賄醜聞、中航油期權失控、華為和中興海外維權、海信被搶注商標、中國銀行系列案件、360訴騰訊壟斷、萬科股權風波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後, 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意識到“合規與法務”是營商風險抗壓乃至擁有競爭力的核心標誌。 以國企為代表避免以往隨意決策的合規與法務意識不斷提高, 公司經營的法律風險明顯降低, 災難性風險基本杜絕。

公司合規與法務的問題式梳理

由於諸多複雜的原因, 以及不少公司合規與法務人員對法務工作認知的程度局限性, 許多公司甚至包括大中型公司合規與法務在“融入式管理”的商業戰略法治衡平思維上仍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 主要表現為:

1.公司合規與法務依然在相當程度上難以融入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合規與法務工作難以有效進入管理層的全面戰略決策與常規視野。公司合規與法務工作不少時候依然停留於事後的救濟,很難找到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適當的入點。傳統公司合規與法務工作的一個基本特點是事務性的、操作性的工作多,缺少綜合決策需求,需要公司領導層來決策的事項總體上看比較少,因此很多公司決策層並不十分了解法務部門的具體工作內涵,當然也不太可能有一個全面的認識。

2.公司合規與法務工作重救濟輕預防,且法律風險防範、內控機制與主營業務發展之間的平衡點尚難找准。傳統的合規與法務工作,由於單純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去考慮和解決問題,只能等業務或管理有了具體問題,需要法律解決的時候,才會交給合規與法務部門處理。另外,業務部門迫於市場壓力經常重于業績,像汽車的油門一樣,而法務部門則要看緊風險的底線,像汽車的刹車一樣,二者之間如何尋找到平衡點和平衡點實現的高效認知介面,仍值得進一步探討。

3.公司合規與法務在公司發展中扮演的“配角”比重較大、“主角”意識和定位不足,導致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目前的合規與法律事務工作結構中,合規與法律部門主導的工作比例相對較小,尤其是其他所有部門都無法取代的、必須由合規與法律部門來管理、決策的內容太少。雖然現在很多公司都要求合同管理、股權變化、IPO上市、內控制衡等重大事務必須有合規與法律部門簽字後才能生效,但這並不能完全證成合規與法務在公司內部已具有的權威性,沒有“融入式管理”定位的服務不可能有權威。

4.公司合規與法務缺乏“整體性思維”。公司法務人員可以熟練地審閱合同,卻很少能總結出合同審查問題背後的規律,不能從整體上分析相應的管理問題和業務問題。不少公司法務至多只能是對合同條款進行所謂的“形式性審查”,難以“融入式管理”的思路進行涉及商業權衡的更多價值判斷,導致合同履行合規與合法,但不具有實際的可行性,抑或接受合規與合法的規則適用結果明確不具有可接受性。

編輯:法人編輯

公司合規與法務的新興奮點及實現

基於以上的最新關注和問題式梳理,以“融入式管理”的邏輯來重新審視合規與法務,其對於公司的新價值興奮點,主要體現在行為規範、制度資源和業務指南三大要素上。

1.行為規範。法律本質上是一種規則,它的價值首先體現在行為規範上,公司要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要自覺遵守法律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一方面,公司運營發展的各個環節都有相應的法律規範的約束,法律的影響力也滲透到公司運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違反法律規則對公司的整體管理以及業務安排都會造成被動影響。

2.制度資源。法律和公司的人、財、物一樣,也是一種資源,也能夠為公司創造價值。公司如果能夠在公司治理、風險控制、稅務安排、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業務模式以及合同管控等方面科學合理地利用法律的制度資源,那麼法律對於公司的作用和價值就會凸顯。比如集團公司架構的選擇,母子公司的架構和總分公司的架構風險承擔方式就有所不同,一些高風險行業通常選擇母子公司的組織架構來有效控制經營風險。

3. 業務指南。法律對具體業務部門有指導的作用,每一部法律、每一個法條都是大量社會實踐和經驗積累,是某一領域的矛盾不斷積累到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規範的時候而產生的。在公司內部也是一樣,每一個公司的規章制度、合同範本等都是對大量業務實踐經驗和知識的總結。合同範本是多次經驗與知識的總結,一個好的合同範本是一部好的業務指南。

圍繞三大要素,以“融入式管理”的整體性思維去解決公司風險點的識別與預防問題,關係到對公司合規與法務工作核心理念的再認識。

首先,公司合規與法務應緊密結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一般認為公司法律工作就是專業性的工作,即審合同、打官司、做項目等。但公司法務工作的管理性工作也佔有很大比例,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的制定、執行和監督,切實增強依法治理能力;全面參與經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充分發揮法律審核把關作用;著力推動依法合規經營,重大決策必須經過合法性審查;在規範市場競爭、防止違法違規中做好法律審核;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加強對規章制度制定、修訂的法律審核,確保各項制度依法合規;依法規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管理;深化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探索建立法律、合規、風險、內控一體化管理平臺等。

其次,公司合規與法務應兼顧服務與管理。在一個經濟體裡,法律永遠是為主營業務服務的,但是法律的定位不全是服務,還有剛性的內容在,這是由法律的性質決定的。只有服務沒有管理,不可能履行好管理職責。法務部門不能簡單地為業務部門提供法律諮詢,大多時候,還應該提交解決問題的建議書或者解決方案。公司法律工作的定位應該從單純的服務定位轉向服務與管理的雙重定位。

最後,公司合規與法務應善於運用法律邏輯和管理邏輯。對於公司法務而言,合法性的原則毫無疑問是其處理法律事務的基本要求,但法務不能用單一的法律邏輯來思考所有問題,如果明顯違反了商業邏輯和管理邏輯,那麼在公司中也肯定是不可行的。專業的法律交易處理是公司法務的基礎,公司處於常態發展時,法律風險防範工作尤為重要,把訴訟的成本轉化成管理的成本,對公司會更有價值。

以“融入式管理”的整體路徑去解決法律問題,相應的工作模式就體現為從事後到事前、從個案到全面、從被動到主動、從專業到管理等。合規與法務的定位從局限於處理專業事務,到法律風險控制再到創造價值,已經成為現代公司法律工作發展的基本趨勢。

“融入式管理”的衡平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一種特定從業的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在決策過程中,思考、分析及解決問題的思維模式。法律思維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有助於公司管理做出事前合理性安排、有益於加強管理的規範化。用法律思維構建全週期的流程控制,實現立項、執行、督查、整改以及追責管理閉環,法律思維通常體現在事實認定、規則適用、契約性上。

1.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事實認定衡平思維。一方面,行為合法性是底線,合法性思維是法律思維首要的表現,凡事都應從“是否合法”作為思維的根本出發點。比如,在涉及公司合規問題的事實認定上,經常會因為超過訴訟時效、侵權舉證倒置、合同倒簽履行、因果關係概然性、驗收交付證據等,而出現所謂的客觀事實與法律真實不一致的情況。那麼根據合法性思維,合規與法務的判斷就應當根據法律真實優先於客觀事實的基本原則。不過,不少情況下也會出現規則本身如果訂立之初,更多考慮可行性和必要性,缺少對可能發生負面效應的評估,那麼,合規與法務人員應當以“融入式管理”的思路,在守法合法底線的紅線框架內進行必要的利益衡量,在合規與合法底線與商業戰略目標之間的目光往返穿梭,達到基於合法之上實現商業目標的最大公約數。

2.形式推理與價值推理的規則適用衡平思維。在公司的合規與法務工作中,當法律或規則的適用存在疑難問題時,亦即某一問題有數個理由而難以判斷,可以先行借助商業上的權衡加以比較,暫對既存合規及法律構成不予考慮。從論證進路上,該方法是先有結論後找規範依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讓法律條文為結論服務而不是從法律條文中引出結論。比如,在處理公司的疑難問題過程中,若基於商業目標的判斷在適用規則過於剛性時,比較較易引發反彈和抵抗而遭遇對合規與法務審查本身的質疑,公司合規與法務應立足於商業與合規的最大公約數實現視角,嘗試讓剛性規範與柔性規範不斷組合的優化調整方案,形成一系列不同的選項,其中最能為各方面接受認同的解決方案就成為決策結果。

3.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的契約實現衡平思維。法律思維中的契約性是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是來自於“法定”,就是來自於“約定”,後者是通過契約的方式。在法制健全的國家裡,公民辦事的規則將契約關係置於人情關係之上。在現實的公司管理中,我們也常常用到法律思維裡的契約關係。例如領導會簽署“責任狀”,同時讓員工更多地採用了自願性的合約,而非強制性規定,來增長公司的業績。在現實公司管理中,我們應當注意,不得用合同約定來改變對抗法律規定,法定義務和責任是不允許用契約轉讓的,層層穩定責任制的簽約的目的不是轉移責任而是明確責任。(特約撰稿 卞傳山 單位: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主要表現為:

1.公司合規與法務依然在相當程度上難以融入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合規與法務工作難以有效進入管理層的全面戰略決策與常規視野。公司合規與法務工作不少時候依然停留於事後的救濟,很難找到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適當的入點。傳統公司合規與法務工作的一個基本特點是事務性的、操作性的工作多,缺少綜合決策需求,需要公司領導層來決策的事項總體上看比較少,因此很多公司決策層並不十分了解法務部門的具體工作內涵,當然也不太可能有一個全面的認識。

2.公司合規與法務工作重救濟輕預防,且法律風險防範、內控機制與主營業務發展之間的平衡點尚難找准。傳統的合規與法務工作,由於單純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去考慮和解決問題,只能等業務或管理有了具體問題,需要法律解決的時候,才會交給合規與法務部門處理。另外,業務部門迫於市場壓力經常重于業績,像汽車的油門一樣,而法務部門則要看緊風險的底線,像汽車的刹車一樣,二者之間如何尋找到平衡點和平衡點實現的高效認知介面,仍值得進一步探討。

3.公司合規與法務在公司發展中扮演的“配角”比重較大、“主角”意識和定位不足,導致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目前的合規與法律事務工作結構中,合規與法律部門主導的工作比例相對較小,尤其是其他所有部門都無法取代的、必須由合規與法律部門來管理、決策的內容太少。雖然現在很多公司都要求合同管理、股權變化、IPO上市、內控制衡等重大事務必須有合規與法律部門簽字後才能生效,但這並不能完全證成合規與法務在公司內部已具有的權威性,沒有“融入式管理”定位的服務不可能有權威。

4.公司合規與法務缺乏“整體性思維”。公司法務人員可以熟練地審閱合同,卻很少能總結出合同審查問題背後的規律,不能從整體上分析相應的管理問題和業務問題。不少公司法務至多只能是對合同條款進行所謂的“形式性審查”,難以“融入式管理”的思路進行涉及商業權衡的更多價值判斷,導致合同履行合規與合法,但不具有實際的可行性,抑或接受合規與合法的規則適用結果明確不具有可接受性。

編輯:法人編輯

公司合規與法務的新興奮點及實現

基於以上的最新關注和問題式梳理,以“融入式管理”的邏輯來重新審視合規與法務,其對於公司的新價值興奮點,主要體現在行為規範、制度資源和業務指南三大要素上。

1.行為規範。法律本質上是一種規則,它的價值首先體現在行為規範上,公司要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要自覺遵守法律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一方面,公司運營發展的各個環節都有相應的法律規範的約束,法律的影響力也滲透到公司運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違反法律規則對公司的整體管理以及業務安排都會造成被動影響。

2.制度資源。法律和公司的人、財、物一樣,也是一種資源,也能夠為公司創造價值。公司如果能夠在公司治理、風險控制、稅務安排、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業務模式以及合同管控等方面科學合理地利用法律的制度資源,那麼法律對於公司的作用和價值就會凸顯。比如集團公司架構的選擇,母子公司的架構和總分公司的架構風險承擔方式就有所不同,一些高風險行業通常選擇母子公司的組織架構來有效控制經營風險。

3. 業務指南。法律對具體業務部門有指導的作用,每一部法律、每一個法條都是大量社會實踐和經驗積累,是某一領域的矛盾不斷積累到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規範的時候而產生的。在公司內部也是一樣,每一個公司的規章制度、合同範本等都是對大量業務實踐經驗和知識的總結。合同範本是多次經驗與知識的總結,一個好的合同範本是一部好的業務指南。

圍繞三大要素,以“融入式管理”的整體性思維去解決公司風險點的識別與預防問題,關係到對公司合規與法務工作核心理念的再認識。

首先,公司合規與法務應緊密結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一般認為公司法律工作就是專業性的工作,即審合同、打官司、做項目等。但公司法務工作的管理性工作也佔有很大比例,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的制定、執行和監督,切實增強依法治理能力;全面參與經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充分發揮法律審核把關作用;著力推動依法合規經營,重大決策必須經過合法性審查;在規範市場競爭、防止違法違規中做好法律審核;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加強對規章制度制定、修訂的法律審核,確保各項制度依法合規;依法規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管理;深化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探索建立法律、合規、風險、內控一體化管理平臺等。

其次,公司合規與法務應兼顧服務與管理。在一個經濟體裡,法律永遠是為主營業務服務的,但是法律的定位不全是服務,還有剛性的內容在,這是由法律的性質決定的。只有服務沒有管理,不可能履行好管理職責。法務部門不能簡單地為業務部門提供法律諮詢,大多時候,還應該提交解決問題的建議書或者解決方案。公司法律工作的定位應該從單純的服務定位轉向服務與管理的雙重定位。

最後,公司合規與法務應善於運用法律邏輯和管理邏輯。對於公司法務而言,合法性的原則毫無疑問是其處理法律事務的基本要求,但法務不能用單一的法律邏輯來思考所有問題,如果明顯違反了商業邏輯和管理邏輯,那麼在公司中也肯定是不可行的。專業的法律交易處理是公司法務的基礎,公司處於常態發展時,法律風險防範工作尤為重要,把訴訟的成本轉化成管理的成本,對公司會更有價值。

以“融入式管理”的整體路徑去解決法律問題,相應的工作模式就體現為從事後到事前、從個案到全面、從被動到主動、從專業到管理等。合規與法務的定位從局限於處理專業事務,到法律風險控制再到創造價值,已經成為現代公司法律工作發展的基本趨勢。

“融入式管理”的衡平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一種特定從業的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在決策過程中,思考、分析及解決問題的思維模式。法律思維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有助於公司管理做出事前合理性安排、有益於加強管理的規範化。用法律思維構建全週期的流程控制,實現立項、執行、督查、整改以及追責管理閉環,法律思維通常體現在事實認定、規則適用、契約性上。

1.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事實認定衡平思維。一方面,行為合法性是底線,合法性思維是法律思維首要的表現,凡事都應從“是否合法”作為思維的根本出發點。比如,在涉及公司合規問題的事實認定上,經常會因為超過訴訟時效、侵權舉證倒置、合同倒簽履行、因果關係概然性、驗收交付證據等,而出現所謂的客觀事實與法律真實不一致的情況。那麼根據合法性思維,合規與法務的判斷就應當根據法律真實優先於客觀事實的基本原則。不過,不少情況下也會出現規則本身如果訂立之初,更多考慮可行性和必要性,缺少對可能發生負面效應的評估,那麼,合規與法務人員應當以“融入式管理”的思路,在守法合法底線的紅線框架內進行必要的利益衡量,在合規與合法底線與商業戰略目標之間的目光往返穿梭,達到基於合法之上實現商業目標的最大公約數。

2.形式推理與價值推理的規則適用衡平思維。在公司的合規與法務工作中,當法律或規則的適用存在疑難問題時,亦即某一問題有數個理由而難以判斷,可以先行借助商業上的權衡加以比較,暫對既存合規及法律構成不予考慮。從論證進路上,該方法是先有結論後找規範依據,以便使結論正當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讓法律條文為結論服務而不是從法律條文中引出結論。比如,在處理公司的疑難問題過程中,若基於商業目標的判斷在適用規則過於剛性時,比較較易引發反彈和抵抗而遭遇對合規與法務審查本身的質疑,公司合規與法務應立足於商業與合規的最大公約數實現視角,嘗試讓剛性規範與柔性規範不斷組合的優化調整方案,形成一系列不同的選項,其中最能為各方面接受認同的解決方案就成為決策結果。

3.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的契約實現衡平思維。法律思維中的契約性是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是來自於“法定”,就是來自於“約定”,後者是通過契約的方式。在法制健全的國家裡,公民辦事的規則將契約關係置於人情關係之上。在現實的公司管理中,我們也常常用到法律思維裡的契約關係。例如領導會簽署“責任狀”,同時讓員工更多地採用了自願性的合約,而非強制性規定,來增長公司的業績。在現實公司管理中,我們應當注意,不得用合同約定來改變對抗法律規定,法定義務和責任是不允許用契約轉讓的,層層穩定責任制的簽約的目的不是轉移責任而是明確責任。(特約撰稿 卞傳山 單位: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