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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收管理法:回收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徵收標準!(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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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 在我們生活中不是一個陌生的概念, 勞動者月工資超過3500元, 超出部分需要上稅;創業者的收入也要上稅, 可以說, 稅收是我們每個人都在長期接觸的。 同樣, 土地徵收也是有稅收的, 關於我國回收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徵收標準, 法律哥這就來給大家說一說。

首先, 有一種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 因祖國建設的需要依法搬遷、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經當地批准後, 免征土地增值稅。 比如, 要修高鐵或者機場等,

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關於稅收, 大家肯定都想收的越少越好, 那麼增值額該如何計算呢?以下給出4種情況的回購房地產應徵收的土地增值稅:

1、純土地使用權回購

根據《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 在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 還未進行開發就轉讓的,

計算其增值額時, 可以扣除的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得到使用權時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時繳納的稅金。

2、“熟地” 回購

熟地, 就是指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了資金, 將“生地”變為了“熟地”。 這類土地在轉讓計算其增值額時,

允許扣除取的費用為:獲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開發該土地所需的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 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3、在建工程回購 

開發商對所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該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 回收時, 計算其增值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放商用於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並允許加計20%的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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