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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在拆遷中有哪些權利

站穩了, 就是精品一件, 倒下了, 就是亂石一堆;

放棄了, 你就是笑話一段, 成功了, 你就是神話一曲;

挺住了, 你就是人生最美的風景線!

生命中有很多事情足以把你打倒, 但真正打倒你的不是別人, 而是自己的心態!在征拆過程中咱們往往以弱勢群體自居, 經常忽視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 常常陷入不利局面, 總是抱怨拆遷方蠻橫無理, 卻不想想自己是否有所作為。 下面來看看法律賦予了我們哪些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聽證權利

1、集體土地上:被拆遷人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市縣國土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2、國有土地上: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 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2、 知情權利

1、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保障自己的知情權。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13條, 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2、村集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制度。 特別是針對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應當專項公開。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 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 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 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3、 評估機構選擇權利

國務院590號令:20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 被拆遷人有權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 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 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 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權利

在征拆過程中, 被拆遷人的人身財產面臨威脅遭受損失時, 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1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 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 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 應當及時查處。

5、 申請查處權利

未經批准徵收, 非法佔用土地的, 被拆遷人有權申請查處違法占地。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專案建設的, 被拆遷人有權申請查處違法建設。

6、 行政覆議、訴訟的權利

1、在征拆過程中, 被拆遷人有權對省級政府征地批文, 徵收土地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拆遷許可證等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覆議。 一般而言, 被拆遷人有權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覆議申請, 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行政覆議審理期限:60日, 最多可以延長30日。 逾期不作出覆議決定的, 被拆遷人有權自行政覆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法院提起訴訟。

2、被拆遷人有權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也有權對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不合法一併提起附帶性審查。 直接訴訟的,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拆遷方為什麼不怕老百姓?因為法律不會保障躺在權力上睡大覺的人, 腳下的路需要一步一個腳印走出來,被拆遷戶請不要忽視法律賦予咱們的權利,敢於行動,敢於爭取,陽光總在風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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