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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或“北玻”)訴洛陽蘭迪玻璃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迪公司)侵犯本公司ZL201220724363.6實用新型專利權, 於2017年5月4日由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5月5日在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上)發佈的《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28)。 近日,

公司收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7)豫03民初63號之一], 對公司訴蘭迪公司侵犯我公司ZL201220724363.6實用新型專利權予以駁回,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二、判決情況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 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於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本案中, 原告北玻公司主張的專利權為ZL201220724363.6“水準輥道玻璃鋼化平風柵風嘴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 2017年8月18日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作出了宣告無效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33143號)],

故對原告北玻公司基於該專利要求的起訴, 予以駁回。 ”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41,800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書, 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訴訟事項公告日,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案件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及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本案判決為一審判決, 公司正積極應對, 以切實維護公司的權益。 公司將根據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進展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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