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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意一起還貸,房產證為什麼就不能加我的名字呢?

他30歲, 十堰人, 我26歲, 竹溪人。 戀愛1年有餘, 準備國慶日訂婚, 明年4月結婚。 日子也差不多都定好了。 我們家對男方家沒什麼要求, 雙方都是工薪家庭,

條件都一般, 男方去年萬達買了套120平左右的房子, 付了首付, 今年裝修, 明年要結婚, 也沒什麼錢。

我爸媽的意思是:我們家也沒什麼錢(家裡還有一個弟弟), 幫不上什麼忙, 聘禮的話隨便男方多少, 拿過來走個形式, 我們一分不拿還給他。 我們的酒席也不用他們承擔, 被子什麼該女方承擔的還是我們承擔。 結婚的時候買個10幾萬的代步車作為嫁妝。 但是我父母有一個要求, 就是要求婚後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 這樣他們也比較安心, 畢竟現在婚姻法對女性太沒安全感, 當然我也有公積金可以一起還貸款。

當男方父母知道我們的要求之後, 寢食難安, 說要再考慮考慮。 我在想, 是不是我們家的要求真的太過分了,

害得他們兩老如此難受。 現在真的很矛盾, 我也想好了, 實在為難就算了, 弄的好像我們是騙錢一樣, 這味道就不一樣了。 畢竟首付大部分的錢都是兩老大半輩子的心血。 到時候我就騙我爸媽說他們同意加名字的, 我父母也絕對不會來看房產證什麼的。

真的我們家的要求很過分嗎?女方要一起還貸, 房產證為什麼就不能加我的名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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