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營改增之後, “公司之間無償借款是否要繳納增值稅”一直以來都是網友熱議的話題。
先來看一個案例:某市稽查局在對該市一家傢俱製造企業進行專項檢查的時候, 發現該企業“其他應收款”掛賬8000萬元。 這筆大金額掛賬引起稽查人員懷疑, 經核查明細, 這筆掛賬是該企業向向老闆另一家關聯企業的借款, 而且借款時間已達1年之久。 稅務人員依法要求企業繳納了增值稅近28.8萬元, 並依法處以1倍罰款以及相應滯納金。
我國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通知中有約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了政策依據, 各地在營改增政策口徑中普遍表示:無償借款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那麼, 上述案例中補繳的增值稅是如何計算的呢?
早在1996年國稅發的文件中有提及到: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
所以啊, 營改增之後, 企業之間發生借款行為, 不管是不是存在關聯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