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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的一筆借款,竟然借出了大風險,補繳28萬元增值稅!

去年營改增之後, “公司之間無償借款是否要繳納增值稅”一直以來都是網友熱議的話題。

先來看一個案例:某市稽查局在對該市一家傢俱製造企業進行專項檢查的時候, 發現該企業“其他應收款”掛賬8000萬元。 這筆大金額掛賬引起稽查人員懷疑, 經核查明細, 這筆掛賬是該企業向向老闆另一家關聯企業的借款, 而且借款時間已達1年之久。 稅務人員依法要求企業繳納了增值稅近28.8萬元, 並依法處以1倍罰款以及相應滯納金。

我國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通知中有約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了政策依據, 各地在營改增政策口徑中普遍表示:無償借款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那麼, 上述案例中補繳的增值稅是如何計算的呢?

早在1996年國稅發的文件中有提及到: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

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 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 案例中借款本金為8000萬, 當時同期貸款利率6%, 一般那數日恩貸款服務使用增值稅稅率為6%, 則利息計算的增值稅為8000萬元*6%*6%=28萬元。

所以啊, 營改增之後, 企業之間發生借款行為, 不管是不是存在關聯關係,

都應該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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