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支付賠償款是否開具專用發票?問答解釋!

問:我司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後, 按合同採購了客戶所需產品, 但客戶違約不要我司已採購的產品, 客戶按照合同給予我司相應的賠償款。 我司收到相應賠償款給客戶開具收據, 但客戶比較強勢一定要求我司開具賠償款專票, 請問如果我司開票給客戶是否有風險?對應有沒有相關規定?

答: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 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

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 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為增值稅納稅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不繳納營業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 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 ……, 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

貴公司與客戶所訂購銷合同取消, 取得客戶給予的賠償款, 貴公司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該賠償款不繳納增值稅。 貴公司向客戶開具收據, 不能開具發票。 如向客戶開具專用發票, 該發票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稅務機關可對貴公司處予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 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戶取得該專票不符合規定, 屬於不合規發票, 不能抵扣, 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同時客戶也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 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 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