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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碰上一房二賣,想做房東不容易!

案件重播:2017年3月份劉先生花96萬元向某開發公司購得一套三居室住房, 當劉先生去辦房產證時被告知案涉房產已備案至陳女士名下,

無法與劉先生辦理過戶交易。 劉先生遂將某開發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1、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2、某開發公司歸還購房款96萬元及利息;3、某開發公司賠償96元。 法院審理認為某開發公司與劉先生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又與陳女士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並在房產登記部門備案, 導致劉先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無法取得房屋等。 故作出支持劉先生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律釋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 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 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五哥幫忙提醒: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必須瞭解清楚合同項下的房屋狀態,

防止或降低商品房買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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