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播:2017年3月份劉先生花96萬元向某開發公司購得一套三居室住房, 當劉先生去辦房產證時被告知案涉房產已備案至陳女士名下,
法律釋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
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
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五哥幫忙提醒: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必須瞭解清楚合同項下的房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