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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大戰(我持有遺囑為何得不到財產)內蒙古大寧律師事務所 楊立新

主題:在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 如何繼承遺產?

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們又見面了。 在此前的節目中, 我們通過具體案例, 共同學習了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 今天, 我給大家再講一講有關遺產繼承方面的法律知識。 因為啊, 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 經常發生遺產繼承方面的糾紛, 由此引發家庭矛盾增多、親情反目甚者導致刑事案件的發生。 下面, 我就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 向大家講解有關遺產繼承方面的法律知識, 供大家在生活中參考並予以注意。

在我縣天義鎮, 有這麼一對老夫妻, 丈夫叫張學義,

老伴叫徐桂蓮。 二位老人都是老實巴交的普通村民, 張學義呢, 有點手藝, 早就開了一家店鋪做買賣。 老伴日常除了在家做飯, 偶爾到店裡幫助老頭打理一下生意, 雖然不是大富大貴, 但是也小有積蓄, 日子過得也算殷實。

這老兩口一共生育了六名子女, 其中4女2男。 6個子女長大成人後, 老兩口先後為他們結了婚, 成了家, 最後只剩下老兩口單獨居住生活。 平時, 三女兒經常過來幫助父母幹一些家務, 老兩口比較喜歡三女兒, 與其接觸比較多一些。

2010年, 在城市改造過程中, 政府徵收了老兩口的住宅及營業的店鋪。 為此, 政府給其補償了約6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金及兩個70平方米的商業大廳。 老張頭自己做生意用了一個大廳,

並將另一個大廳出租出去, 賺取租金, 同時將拆遷補償金存入了銀行。

平時, 老兩口的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尚可, 雖然與父母居住的都不算太遠, 但並不經常往來。 老兩口也知道子女們上班的上班, 做生意的做生意, 都很忙, 也不在意這些。 但在老兩口取得補償款及商業大廳後不久, 事情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特別到了近幾年, 商亭的租金每年就達到約10多萬元, 商亭自身的價值也從開始約20多萬元增值到價值約七八十萬元。 6個子女似乎有了約定似的, 不約而同的都與父母逐漸的接觸多了起來, 他們以不同的方式取悅老人。 到後來, 又積極邀請老人到自己的家中居住, 增加與父母接觸的機會。 在這6名子女中, 頂數大兒子脾氣不好。

在他的想法中, 父母的財產在父母去世以後就應當歸兒子所有, 女兒不能來繼承。 因此, 大兒子對其他姐妹親近父母的行為便加以干涉, 有時難免發生語言衝突, 因此導致與姐妹關係比較緊張。 而小兒子嘴上不說, 但心裡的想法與哥哥一致, 只是不像哥哥那樣表現的那麼明顯和強勢。 其實, 說到這裡, 大家都明白了這6名子女的內心目的, 無非是盡自己所能多謀取一些父母的財產, 只是各自採取的手段不同而已。 為了達到目的, 其中幾位元姐妹有的就對父母說:你們有這麼多財產, 應當儘早分給我們, 還有那兩個商廳, 也應當早做打算。 反正丫頭、小子都是你的子女, 你們可不能重男輕女。 為了穩妥起見, 您還是給我立一份遺囑吧。
還有的說:你們老兩口都這麼大歲數了, 存有這麼多財產, 生帶不來, 死帶不去的, 還不如老早分給我們子女算了。

兩位老人開始並不以為然, 但時間長了, 想想子女說的也有道理, 另外也經不住子女們的軟磨硬泡, 就這樣, 在不長的時間裡, 老兩口為幾位子女都立了遺囑, 今天給這個子女寫了遺囑說把一個商亭和部分存款將來給你, 明天又給那個子女寫了遺囑, 說將來把商亭和部分存款遺囑給你。 其中, 在給三女兒的遺囑中, 明確寫明將自己使用的那間商亭在自己死後給三女兒, 外加10萬元存款, 還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 但是, 當大兒子得知父母為幾位姐妹立了遺囑的時候, 不禁勃然大怒, 與父母狠狠地吵了一架,

當即逼迫父母立下遺囑, 將兩個商業大廳全部由自己繼承。 此外還威脅其他姐妹, 你們都是人家的媳婦, 回來要什麼財產, 要去還不都得歸了你們婆家所有?!你們如果再回來和我爭財產, 看我怎麼收拾你們!大兒媳也幫腔, 威脅、辱駡其他姐妹。 就這樣, 老兩口招架不住子女的攻勢, 先後立了多份內容衝突的遺囑, 老兩口也因此被折騰的得了病, 2013年秋天, 老婆兒徐桂蓮便因病去世了, 老頭張學義悲憤交加, 也得了腦中風, 經過救治雖然保住了性命, 但卻神志不清, 生活不能自理, 還需要經常住院治療。 而此時, 大女兒對父親積極護理, 住院時也是她陪護, 並在一次父親住院之後, 她又讓父親立了一份遺囑, 將其自用的商亭及其存款15萬元, 在其去世後遺囑給自己。因為當時老頭兒神志不清,已經不能寫字、簽字,大女兒便列印好遺囑內容及父親姓名,抓著父親的手指在姓名上按了手印。

沒過多久,老頭兒也因病醫治無效去世了。就在老頭兒被火化後的第二天,大兒子和他媳婦便匆忙趕到父母的兩處商亭,威脅著承租人終止了房屋租賃合同,將兩處商亭都換了鎖,還到其父母存款的銀行支取存款,因缺乏合法手續,銀行沒有為其辦理支款業務。這件事,很快便被其他兄弟姐妹知道,他們紛紛趕到大兒子家與其論理,並各自拿出父母出具的遺囑,要求大兒子將商亭讓出,按各自的遺囑分割。對此,大兒子非常惱火,因出言不遜與其大姐廝打到一起,並將其打傷。其他姊妹、兄弟趕緊拉仗。隨後,大家不歡而散。老張家這次因為遺產繼承而亂成一團。不久,其他四姊妹與弟弟經過商討,以大兒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本案在審理中,五位原告分別向法庭提交了父母為其出具的遺囑及其他相關證據,被告大兒子也提交了父母為其出具的將兩處商亭全部給自己的遺囑及父親的病歷等證據。其中三女兒提交了經過公證的遺囑,大姐提交了父親去世前最後為其出具的遺囑。原被告雙方每人都要求法院按父母為自己出具的遺囑繼承遺產。

那麼,對於被繼承人立有多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如何來繼承遺產呢?本案原告的目的能實現嗎?下面,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二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主審法官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及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對原、被告雙方持有的遺囑做了認定:

1、被告大兒子持有的遺囑,因系被告採取脅迫、欺騙的手段所取得,因此,該遺囑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2、原告大女兒持有的兩份遺囑,其中最後一份遺囑雖然是其最後取得,但根據當時其父親的病志記載,出具該份遺囑時,其父親已經神志不清,不具有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並且,還處分了屬於其妻子所有部分的財產,而該處分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該份遺囑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三女兒所持有的遺囑,因系依法經過公證的遺囑,系其父母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4、其他幾位子女持有的遺囑,因為內容相互抵觸並且與三女兒持有的經過公證的遺囑內容也相互抵觸,因此這幾份遺囑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除了三女兒持有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而外的其他遺囑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女兒依據遺囑取得父母遺產商亭一間,存款10萬元。另一間商亭及存款50萬元存款依據法律規定由6位繼承人繼承。

最後,經過法院多次調解,原、被告終於達成如下調解協定:

一、三女兒取得父母遺囑內容的商亭一間、存款10萬元。但三女兒放棄該10萬元遺產的繼承權,並將該10萬元轉由其他5位繼承人繼承。

二、存款60萬元及價值80萬元的商亭一間由原、被告6人繼承。但三女兒已經取得了商亭一間,因此自願放棄該部分的繼承份額。其他五位元繼承人分別繼承了父母存款12萬元。涉案的價值80萬元的商亭歸被告大兒子所有,由其支付對價給其他4位法定繼承人。這樣,這五位子女分別等額繼承了父母遺產28萬元。

一場遺囑大戰,到此畫上了句號。

根據以上案例,我對立遺囑的情況說幾點意見。

第一,在設立遺囑時,如果自己對法律不太瞭解,最好向專業的法律人士,比如說律師等諮詢,弄清相關的法律規定,然後再立遺囑,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立遺囑目的就是避免將來在遺產繼承時出現矛盾,因此不要隨意設立內容衝突的多份遺囑,這樣反而會給子女留下後患,會導致子女反目成仇,這就違背了自己設立遺囑的意願了。

第三、如果經過自己深思熟慮決定的遺囑內容,為了避免自己年老或有病以後意識混亂亂立遺囑,最好將自己神志清醒並經自己充分考慮好之後的遺囑依法進行公證,確保遺囑的效力,避免紛爭。

在其去世後遺囑給自己。因為當時老頭兒神志不清,已經不能寫字、簽字,大女兒便列印好遺囑內容及父親姓名,抓著父親的手指在姓名上按了手印。

沒過多久,老頭兒也因病醫治無效去世了。就在老頭兒被火化後的第二天,大兒子和他媳婦便匆忙趕到父母的兩處商亭,威脅著承租人終止了房屋租賃合同,將兩處商亭都換了鎖,還到其父母存款的銀行支取存款,因缺乏合法手續,銀行沒有為其辦理支款業務。這件事,很快便被其他兄弟姐妹知道,他們紛紛趕到大兒子家與其論理,並各自拿出父母出具的遺囑,要求大兒子將商亭讓出,按各自的遺囑分割。對此,大兒子非常惱火,因出言不遜與其大姐廝打到一起,並將其打傷。其他姊妹、兄弟趕緊拉仗。隨後,大家不歡而散。老張家這次因為遺產繼承而亂成一團。不久,其他四姊妹與弟弟經過商討,以大兒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本案在審理中,五位原告分別向法庭提交了父母為其出具的遺囑及其他相關證據,被告大兒子也提交了父母為其出具的將兩處商亭全部給自己的遺囑及父親的病歷等證據。其中三女兒提交了經過公證的遺囑,大姐提交了父親去世前最後為其出具的遺囑。原被告雙方每人都要求法院按父母為自己出具的遺囑繼承遺產。

那麼,對於被繼承人立有多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如何來繼承遺產呢?本案原告的目的能實現嗎?下面,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二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主審法官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及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對原、被告雙方持有的遺囑做了認定:

1、被告大兒子持有的遺囑,因系被告採取脅迫、欺騙的手段所取得,因此,該遺囑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

2、原告大女兒持有的兩份遺囑,其中最後一份遺囑雖然是其最後取得,但根據當時其父親的病志記載,出具該份遺囑時,其父親已經神志不清,不具有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並且,還處分了屬於其妻子所有部分的財產,而該處分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該份遺囑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三女兒所持有的遺囑,因系依法經過公證的遺囑,系其父母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4、其他幾位子女持有的遺囑,因為內容相互抵觸並且與三女兒持有的經過公證的遺囑內容也相互抵觸,因此這幾份遺囑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除了三女兒持有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而外的其他遺囑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女兒依據遺囑取得父母遺產商亭一間,存款10萬元。另一間商亭及存款50萬元存款依據法律規定由6位繼承人繼承。

最後,經過法院多次調解,原、被告終於達成如下調解協定:

一、三女兒取得父母遺囑內容的商亭一間、存款10萬元。但三女兒放棄該10萬元遺產的繼承權,並將該10萬元轉由其他5位繼承人繼承。

二、存款60萬元及價值80萬元的商亭一間由原、被告6人繼承。但三女兒已經取得了商亭一間,因此自願放棄該部分的繼承份額。其他五位元繼承人分別繼承了父母存款12萬元。涉案的價值80萬元的商亭歸被告大兒子所有,由其支付對價給其他4位法定繼承人。這樣,這五位子女分別等額繼承了父母遺產28萬元。

一場遺囑大戰,到此畫上了句號。

根據以上案例,我對立遺囑的情況說幾點意見。

第一,在設立遺囑時,如果自己對法律不太瞭解,最好向專業的法律人士,比如說律師等諮詢,弄清相關的法律規定,然後再立遺囑,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立遺囑目的就是避免將來在遺產繼承時出現矛盾,因此不要隨意設立內容衝突的多份遺囑,這樣反而會給子女留下後患,會導致子女反目成仇,這就違背了自己設立遺囑的意願了。

第三、如果經過自己深思熟慮決定的遺囑內容,為了避免自己年老或有病以後意識混亂亂立遺囑,最好將自己神志清醒並經自己充分考慮好之後的遺囑依法進行公證,確保遺囑的效力,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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