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用共同存錢買房, 這種情況肯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後買房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例如:王某與張某某2013年登記結婚,
2014年,
王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買了套商品房,
登記在自己名下。
2015年王某與張某某發生婚變,
這種情況下張某某有沒有權利分割王某名下的這套房產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王某婚前的個人存款屬婚前個人財產, 王某用該存款購房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發生了改變, 不會改變個人財產的根本性質。
因此, 婚後是用婚前個人存款買房, 這種情況房產依舊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2、關於房屋增值部分《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王某用個人財產所購房屋不論是投資還是居住, 該房屋本身只是一種財產形式的變化, 並不能作為一種收益, 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說有收益只能是房屋賣出後的增值部分, 如果張某某和王某在離婚時該房屋已賣出, 則張某某可以就該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 在房屋未賣出前, 該房屋所有權應屬王某所有。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某些行為是否會到導致財產性質發生轉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現實生活中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還是很有可能的。
如本案中王某在與張某某結婚後,
實踐中, 在發生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的情形下, 只有婚前個人財產的金額明顯高於婚後夫妻共同經營所得財產, 才可以將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來作為個人婚前財產, 否則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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