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了自己的小窩
大家會把它變成什麼樣?
即便是租的房子
愛生活的人也願意
把它當成自己的“親孩子”
花錢費心把房屋裝修成
自己喜歡的風格
不過大家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 自掏腰包裝修的東西和費用怎麼辦?
劉女士年前租了一套房子, 用心佈置裝修了一番, 花了近10000塊錢。 但現在因工作原因不能續租了, 新裝修的地磚、牆紙、窗簾也都不能帶走, 劉女士就想和房東商量把裝修出租房的花費退給自己。 劉女士的要求合理嗎?
首先, 小編要給大家普普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 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 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 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所以, 劉女士的要求並不合理, 房東有權拒絕承擔裝修費用並要求劉女士把房子恢復原狀。
今天, 就要告訴大家, 在租的房子裡進行裝飾裝修, 解除合同時裝修物品的歸屬問題由裝修裝飾前是否經過房東同意來決定↓
情況一:未經過房東同意就裝修
沒有經過同意進行裝修實際上構成違約, 不僅不能要求房東承擔裝修的費用, 相反的房東可以要求承租人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者是賠償損失。
情況二:經過同意進行裝飾裝修
承租人經過房東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 在合同解除時, 裝修後的物品按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來確定歸誰所有。
(一)未形成附合, 即沒有和房屋結為一體的, 如空調、窗簾、吊燈等應當屬於承租人所有。 需注意, 在安裝和拆除的過程中要避免給房屋造成毀損, 不然應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二)形成附合的部分, 如鋪的地板、牆紙等。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 合同解除時,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 根據合同解除的原因來確定: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 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法律另有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
在外租房的朋友們, 有什麼事兒要先和房東協商約定好, 不惹不必要的糾紛。 承租人有承租人的責任, 出租人有出租人的義務, 大家一定要遵守!
溫馨提示:如果要進行大型裝修, 建議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解除合同後裝修物的歸屬問題。